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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妨害作证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给予证人好处费,要求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并且通过另一行为人获得电话卡与外界联系,干扰检方取证,二人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和证人的作证权利,阻碍证人作证,情节严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共同犯罪。

  
王某、李某妨害作证案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碍作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1月,阿拉尔市某单位工作人员高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受贿罪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抓获归案。高某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使用看守人员张某的手机多次与被告人王某、李某联系,并通过张某向李某和王某传递纸条。被告人王某接到高某所写纸条后,按照高某的指示给予张某2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并按照纸条所载信息与唐某等6名行贿人员取得联系,让行贿人员不要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或作伪证。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张电话卡通过张某秘密转交给高某,该电话卡用于高某与外界联络,严重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办案取证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华、李丽目无法纪,通过贿买等方式唆使证人拒绝作证或者作伪证,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结合本案其它情节,依法作出有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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