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0年6月26日,刘国恩作为甲方与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简称中国印刷研究所)所属部门印刷工业出版社作为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协议》,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出版甲方编著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两书,稿酬为22208元。协议签订后,中国印刷研究所所属部门印刷工业出版社向刘国恩支付了全部稿酬共计22208元,刘国恩于2000年7月3日收到上述稿酬后,向印刷工业出版社出具收据,该收据内容是:收到印刷工业出版社寄来的两书稿酬22208元。
2001年11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新出图(2001)1584号文件,该文件要求印刷工业出版社停业整顿,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一切出版业务。印刷工业出版社收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上述文件时尚未出版《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两书。
2002年12月26日,印刷工业出版社向刘国恩发出《关于撤销图书出版协议的声明》,该声明内容是:《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两书因某些原因,经与刘国恩协商并经其本人同意,不能在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除已付的稿酬外,原签订的图书出版协议等双方具有相互约束的一切文件无效。
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生巧解世界数学名题》一书使用了刘国恩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一书的全部内容,书名已作修改,该书为2002年5月第2版,印数2万册,定价10元。吉林教育出版社将刘国恩的《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分为《小学生数学应用题题解方法》A卷、B卷两册予以出版,书名已作修改,该书均为2002年6月第2版,印数各2万册,定价各13元。三册书籍均署名主编刘国恩。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二、三、四、五年级及其总复习五册书使用了刘国恩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一书以及他人的编写内容,属于刘国恩的部分总计为6万字,五册书总计1311万字,使用率为0.046%。五册书均为2002年5月第2版,印数各2万册,二、三、四、五年级四册书,定价各10元,总复习一书定价13元。五册书均署名主编刘川,刘国恩作为编委成员之一,被署在编委一栏。另外,总复习一书除吉林教育出版社指认为盗版的一版外,存在两种版式,印数均为2万册,定价均为13元。此外,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四年级的修订版一书(2004年7月第5版,印数3万册,定价10元)在编委中未给刘国恩署名。
刘国恩认为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研究所的行为构成侵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诉讼中,吉林教育出版社主张:《小学生巧解世界数学名题》一书及《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总复习一书均存在封底未标定价的版本,这些书籍属于他人盗版书,不为其所出版。
吉林教育出版社主张自己出版的包含刘国恩《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两书内容在内的图书时已进行了授权出版审查,为此该社提交了其从原印刷工业出版社经办人李文学(该人现已服刑)处获得的如下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书面委托、李文学的收条、发行委托字条。吉林教育出版社还提交了经公证的李文学的陈述笔录等。上述书面委托中的内容为:刘国恩两书因故不能在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经与作者协商同意,特与贵社联系委托出版事宜。稿酬22208元已于2000年6月由陈晶(即本案委托代理人陈瑞珍笔名)女士通过印刷工业出版社转交给刘国恩。该委托落款为印刷工业出版社。刘国恩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同意印刷工业出版社有权转托出版,相反却证明印刷工业出版社擅自以该社名义实施转托行为。上述李文学的收条,刘国恩主张其只知道其收到的是印刷工业出版社给付的稿酬,并不知道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研究所之间转交稿酬的事。上述发行委托字条的内容是:“今委托陈晶女士发行由本人编写的《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和《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两书。作者刘国恩,2002年2月12日。”刘国恩主张其从未写过该字条,该字条虚假。中国印刷研究所针对李文学的陈述,主张该证词表明刘国恩已实施了委托,该委托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吉林教育出版社还认为:刘国恩同意由该社再为其出版《巧解神算大全》一书,并收了钱,纠纷已了结。吉林教育出版社为此提交了刘国恩于2003年2月25日的收条,内容为:“收到吉林教育出版社对《巧解神算大全》一稿的预付稿酬壹万元整。刘国恩。”刘国恩主张双方确实有过协商,但是因赔偿额问题协商未成,未能达成协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印刷研究所不能证明其将刘国恩的涉案作品转交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获得了刘国恩的授权,吉林教育出版社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国恩已经许可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其作品,二被告侵犯了刘国恩对两书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许可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遂判决:(一)吉林教育出版社停止使用刘国恩编著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二)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研究所共同就其侵权行为在《小学生报》上向刘国恩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不予履行,法院将根据刘国恩的申请在该报公布判决主文,所需费用将由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研究所连带承担;(三)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研究所连带赔偿刘国恩经济损失145597元;(四)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研究所连带支付刘国恩的合理支出12637元;(五)驳回刘国恩其他诉讼请求。
吉林教育出版社、中国印刷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北京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刘国恩负担1750元(已交纳),由吉林教育出版社、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7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吉林教育出版社、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