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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于某、曾某、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交通警察部门已认定被雇佣司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诉于某、曾某、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05年元月11日,柏某乘坐其雇佣的司机于某驾驶的大货车(柏某为该车车主)从祁阳到广西去运货,途经322国道冷竹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的秦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柏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秦某所驾驶的货车车主为曾某。冷水滩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某的过错是造成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于某、乘坐人柏某无过错,均不负此起事故的责任。2005年4月13日,柏某之妻徐某以于某、曾某、秦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祁阳县法院
  编辑:陈异 于扬宁 刘诗才 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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