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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在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行医致患者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要求,也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要求,应当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陈某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3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2008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应患者杨某(时年70岁)要求到杨家为其看病,经诊断认为杨某患有肺炎。被告人陈某即给杨某进行静脉注射,吊瓶挂上后陈某即回自己的诊所。当天下午1时许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炸开样胸痛,口吐沫痰。1时20分左右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时45分死亡。经医院医生诊断,杨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被误诊为肺炎并在心功能耐受力较差的情况下输入液体速度过快,导致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又未能及时有效抢救治疗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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