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本案关注点: 传染病毒种虽然是一种危险品,但并不包括在危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内。运输传染病毒种的人员违反规定,对不能邮寄的病毒通过邮局邮寄,导致病毒扩散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危险品肇事罪,而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胡某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案情]
胡某某,男,35岁,某市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2003年10月,该市卫生防疫部门因业务需要,要求某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乙型肝炎病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乙型肝炎病毒属于二类毒种,使用毒种的单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该市卫生防疫部门遂指派工作人员胡某某前往远在千里之外的某市卫生防疫部门领取乙型肝炎病毒。胡某某按规定从某市卫生防疫部门领取乙型肝炎病毒后,因想去看望一下在某市的老同学,就将乙型肝炎病毒通过邮电局用包裹寄回单位。不料,因包裹在搬运过程中破损,从而造成乙型肝炎病毒大量扩散。由于胡某某在填写包裹单时,填的是普通物品,所以,这次乙型肝炎病毒扩散没有立即引起注意,卫生防疫部门也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结果导致当地20多人感染上了乙型肝炎病毒,在当地造成极大恐慌。胡某某回某县卫生防疫部门后,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胡某某违反运输规定造成毒种扩散,应当构成何罪?对于胡某某的行为,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某身为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毒种这种危险物品的管理法规,明知道邮寄乙型肝炎病毒会发生病毒扩散的严重后果,但是其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病毒大量扩散、20多人感染肝炎病毒的严重后果,构成了危险物品肇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某作为运输传染病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能邮寄的二类毒种乙型肝炎病毒,却通过邮局邮寄,结果造成乙型肝炎病毒扩散,并造成多人被感染的特别严重后果,已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