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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诉麦甲、麦某收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若收养人已有子女,则不符合收养的条件,此时的收养关系无效。

韦某诉麦甲、麦某收养纠纷案

 【案情】
  麦甲因生活困难,自感难以抚养孩子麦某成人,欲将麦某送人收养。2002年6月,经中间人联系,麦甲与韦某取得联系,此前,韦某已婚生一女,欲再收养一子。于是麦甲与韦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韦某收养麦某。2002年9月15日,中间人将麦某送到韦某家,之后麦某一直在韦某家生活,但双方均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7年3月10日,因思想压力过大,麦某自愿离开韦某家返回原籍与生父麦甲共同生活。为此,韦某将麦甲、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麦某归自己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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