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60岁的鲍某某于1995年4月起担任某经贸公司及某经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曾任某省驻京办事处党组成员。某经贸公司系某省驻京办事处的直属企业。
鲍某某在任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于2000年8月、2001年5月,在未经公司集体研究,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为陈川粤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指使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税某某为陈川粤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借款共计450万元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手续。陈川粤公司未如期偿还贷款,某区人民法院判令某经贸公司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致使某经贸公司损失260万余元。
鲍某某在庭审中一再辩称企业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可以为其他公司进行贷款担保,某省驻京办事处无权干涉某经贸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根据某省驻京办事处和某经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某经贸公司凡涉及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需经某经贸公司集体研究并经驻京办事处党组讨论决定。据多名该省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某经贸公司其他负责人员的证言表明,鲍某某任某经贸公司总经理期间以某经贸公司名义为陈川粤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一事,事先未经集体讨论,且未向驻京办事处党组请示,离任时亦未汇报。
陈川粤酒楼在餐饮界颇有声望,鼎盛之时在全国有十余家连锁店。后因经营不善,扩张过度,资金链出现问题,于2001年倒闭,现陈川粤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鲍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鲍某某有期徒刑2年。
陈川粤酒楼担保一事涉及到某经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税某某,该公司向银行提供的6份证实公司处于赢利状态的资产负债表均为税某某伪造,以达到为陈川粤公司担保贷款的目的。税某某也因此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其先前所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