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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涓与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李云涓与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涓。
  委托代理人程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冰。
  委托代理人傅达庆,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晓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冰。
  委托代理人傅达庆,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张元达,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冰。
  委托代理人傅达庆,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云涓与被上诉人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智达公司)、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铭万重庆分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李云涓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云涓的代理人程鹏,被上诉人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铭万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冰、傅达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铭万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技术、网络技术的开发、提供互联网站应用技术解决方案等,铭万重庆分公司是铭万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5日。铭万智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2006年4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与深圳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铭万公司)签订一份《服务认证协议》,约定在协议期间,铭万公司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提供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面向用户提供国家中文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月,铭万公司还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了《服务认证协议补充条款》。2006年9月14日,李去涓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约定李云涓委托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具体包括“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重庆人事人才网.cc”,域名注册年限均为10年,共计服务费19000元,该订单中的通用网址栏为空白。李云涓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约定,为便于结算,铭万智达公司应收的全部款项由铭万公司代收;合同款项由李支去涓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铭万重庆分公司。同日,李云涓向铭万重庆分公司缴纳了“中文域名”费用19000元。
  2006年9月29日,铭万公司向李云涓出具了两份域名证书,告知李云涓其所申请的中文域名“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重庆人事人才网.cc”已经注册成功。其中涉及国家中文域名的证书载明“重庆李氏投资有限公司(李云涓)”字样,其有效使用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国际域名证书载明“李云涓”字样,其有效使用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两份证书均标注“本证书所载内容与《域名/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订单》不符的,以《域名/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订单》为准”。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域名所有人信息栏处没有记载注册单位名称。2008年4月1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出具一份函件,称截止当日在该中心电子档案数据库内未检索到“重庆李氏投资有限公司”。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了录音资料,结合双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实李云涓一直将注册域名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其申请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利益;铭万重庆分公司则将注册域名作为一种投资产品进行宣传推销,进而接受了李云涓的申请注册涉案域名。
  2008年5月30日,一家国际域名注册机构(WEBCOMMERCECOMMUNICATIONSLIMITED)出具一份函件,说明根据该公司2008年5月28日的数据库所存域名记录显示,国际域名“重庆人事人才网.cc”、“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已经通过铭万公司注册成功并支付了相关注册费用,域名所有人为李云涓,注册期限为10年,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2008年6月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一份说明函,载明铭万公司与李云涓所签订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属于该条所指的“用户注册协议”,双方不必另行签署“用户注册协议”。2008年6月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再次出具一份说明函,载明铭万公司已经将注册人为李云涓的域名提交到该中心的数据库,并按照10年的注册年限将应缴纳给该中心的域名费用一次性上缴该中心,其中就包括中文域名“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
  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该订单的法律效力产生了争议。李云涓主张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应当被撤销或者无效,三被告则认为该《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2008年4月11日,李云涓以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宣传推销域名、引诱其注册域名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铭万重庆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李云涓与三被告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序号为第6170904号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合同;2.三被告立即归还李云涓款项19000元;3.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4.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铭万公司、铭万重庆分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均答辩称:李云涓购买域名、签订合同以及缴纳年费的行为都是其自愿行为,被告未进行捆绑销售;另外,李云涓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已经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一审法院认为,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约定了李云涓委托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约定,李云涓委托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具体包括“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重庆人事人才网.cc”。上述域名及网点并不包含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商标名称,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李云涓与铭万公司以及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合法有效。李云涓以自己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撤销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早在2007年3月14日,李云涓就以对《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存在重大误解和铭万重庆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铭万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交涉,并对2007年3月14日的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庭审中,李云涓及其委托代理人也均陈述早在2007年3月14日之前就知道撤销事由,证明李云涓早在2007年3月14日之前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至一审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收到李云涓诉状时止,李云涓一直怠于行使撤销权,致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法定行使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合同法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因此铭万重庆分公司关于李云涓的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抗辩成立,李云涓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对李云涓请求撤销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及归还款项19000元的请求,不应支持;对李云涓要求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请求因于法无据,也不应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云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李云涓承担。
  李云涓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3.由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云涓受铭万重庆分公司的诱导,以牟利为目的注册涉案域名,显然是试图通过与重庆市人事局开设的“重庆人事人才网”相近似来造成混淆,并以此来兜售域名获利。在注册过程中,铭万公司还以上诉人的名义伪造公司名称,以完成域名注册获取报酬,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因此,涉案域名注册行为应属于一种恶意抢注行为,其结果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域名注册合同的效力存在严重瑕疵。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李云涓曾经多次与被上诉人交涉,要求被上诉人退钱,这实际上属于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有多个事实、理由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件在一审法院同时审理,而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本案正好相反,这实属自相矛盾,应予以纠正。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铭万重庆分公司均答辩称,涉案域名注册合同由双方自愿达成,签署过程亦合法,合同效力没有瑕疵,李云涓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铭万公司原名“深圳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铭万公司与铭万智达公司在域名注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方面存在合作关系。与域名注册申请者(甲方)签订《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时,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分别作为合同乙方、丙方,共同为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服务。在《域名/通用网址订单》背面,印有详细的合同条款,其中含有如下内容:“乙方和丙方共同向企业用户提供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乙方负责发展客户,并提供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设计、互联网技术服务、技术产品等。丙方负责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及技术支持。乙、丙双方按约定共同行使和承担本订单赋予服务方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丙方授权乙方为服务方承担本订单的各项业务,承办相关服务。”根据铭万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铭万公司面向用户提供国家中文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不得采用误导用户等方式销售中文域名,也不得强迫用户注册购买多年域名服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则负责运作、维护和管理顶级域名服务器和相关资料,保证该域名系统有效运行,并保留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铭万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补充条款》则约定了“中文域名交款”等事项,“中文域名交款”条款鼓励铭万公司尽量多注册中文域名:铭万公司提交的新注册和续费的中文域名越多,其应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支付的中文域名结算价格就越低。就因注册“.com”、“.net”、“.cc”等国际域名而与国际域名注册机构形成的关系方面,铭万公司及铭万智达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铭万公司将域名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向潜在的客户作了宣传、推销。李云涓即成为了铭万公司的推销对象并应邀参加了铭万重庆分公司组织的域名投资推介会。铭万重庆分公司在宣传的时候称:只要花几万元就可成为互联网络域名的持有者,在今后的域名转让或者出售时就能获得很高的利润回报。为此,李云涓出于投资目的,愿意向铭万公司购买“域名产品”。在推荐“域名产品”时,铭万重庆分公司利用了李云涓对域名的不了解,设计的每种“域名产品”均包括6个主要部分相同的域名。铭万重庆分公司也未向李云涓告知有关域名注册的时限、续费原则等内容,每种“域名产品”的注册年限均定为10年。在铭万重庆分公司的推荐下,李云涓以19000元的价格,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购买了注册年限为10年的“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包括“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重庆人事人才网.cc”、“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等6个域名。李云涓在注册涉案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这些域名。之后,李云涓等“域名产品”购买者发现,铭万重庆分公司在宣传、推销“域名产品”时许诺的“高额回报”系“虚假宣传”,遂与铭万重庆分公司交涉,要求退还当初所交款项,但被拒绝。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李云涓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因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以定性为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李云涓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效力问题乃本案的争议焦点。
  该《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效力状态如何?
  域名注册服务是一项公益性服务,《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自律宣言》也确认了这一点。作为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起单位之一,铭万公司应该很清楚域名注册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性质。铭万公司在与域名注册申请者签订域名注册合同、办理域名注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铭万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这一身份,联合铭万智达公司,将域名注册设计成“域名产品”向潜在的客户进行宣传、推销,许诺域名转让或者出售时就能获得很高的利润回报。为了引诱潜在的客户注册域名,铭万重庆分公司推荐的域名多涉及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商标或其他在公众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名称,如“中国茅台”、“耐克”、“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此种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的通知》提到:“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非法注册不良域名,恶意抢注域名,采用炒作、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域名的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扰乱了我国域名注册服务秩序。”正是“为了维护国家形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通知》要求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规范自身域名注册服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各种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严禁采用炒作、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的行为,严禁假借域名注册特别是中文域名注册的名义推广其他互联网服务”。该《通知》由域名注册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发出,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约束力。铭万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的行为明显属于《通知》“严禁”的行为。该行为背弃了域名注册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性质,扰乱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若听任此类行为蔓延,则无异于助长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域名注册服务将从一种公益性服务蜕变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域名注册服务秩序也将陷入混乱,最终危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环境。为此,铭万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所追求的结果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由铭万公司等发起,40余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联合签署的《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条确认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第五条规定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从业机构在提供互联网地址注册相关服务过程中,应自觉履行“诚信推广,不误导用户注册互联网地址”、“年限自主,用户自主决定注册年限”、“信息真实,真实提交用户注册信息”等自律承诺。铭万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本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各种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并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真实提交用户注册信息,但其现实行为与此大相径庭。当李云涓注册受到铭万重庆分公司推销域名的诱导,有意购买“域名产品”而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时,一审被告未告知李云涓有关域名注册的时限、续费原则等内容,且将6个涉及“重庆人事人才网”的域名设计为一种“域名产品”,将该种“域名产品”中的每个域名的注册年限均定为10年。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允许个人注册国家中文域名的情况下,铭万公司以“重庆李氏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云涓注册了“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等中文域名。一审被告的此种行为无视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不合于《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前述承诺。
  从李云涓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主要内容来看,李云涓申请注册的“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重庆人事人才网.cc”、“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等6个域名的主要部分均为“重庆人事人才网”。签订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时,李云涓并不准备使用这些域名;之后,李云涓也未实际使用这些域名。很明显,李云涓对这些域名的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正当权益,其以投资为目的注册这些域名也不构成注册这些域名的正当理由。结合铭万重庆分公司、李云涓在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签订之前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李云涓签订该《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真实意思是购买“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故对李云涓而言,将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定性为“域名产品买卖合同”更为恰当;对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而言,签订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系借网络域名注册合同之名,掩盖其向李云涓推销“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的目的。然而,铭万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只能向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公益性的域名注册服务,不应向申请者推销任何“域名产品”;否则,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将无法维持。综观本案案情,可以认定,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与李云涓签订的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系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的行为所追求的结果,该结果以网络域名注册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了铭万公司推销“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的非法目的。这一目的若得以实现,其可以预见的后果之一,便是李云涓很可能被诉恶意抢注域名,进而被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铭万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可能预见不到这一后果,且其完全可以从源头避免这一后果的发生;但其为了实现推销“域名产品”、牟取不当利益的非法目的,非但不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反而以“高额利润回报”的许诺引诱李云涓去“恶意抢注域名”,并放任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后果的发生;不止如此,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还以此作为其合同有效的抗辩。凡此诸种,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置李云涓于多重艰难境地,弃法律原则、行业道德于不顾,其行径殊值非难。
  综上,本院认为,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的行为背弃了域名注册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性质,扰乱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应被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所追求的结果不应产生法律效力。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系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的行为所追求的结果,该结果以网络域名注册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了铭万公司推销“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的非法目的,应被认定为无效。因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系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合同,对李云涓撤销该订单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合法有效,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李云涓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从李云涓处取得了款项19000元;李云涓则获得了“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注册了“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重庆人事人才网.cc”、“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等6个域名。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所收19000元应属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退还给李云涓;李云涓请求铭万公司与铭万智达公司退还款项1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李云涓依合同获得的“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则属非法,不属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的财产,“重庆人事人才网”域名产品所涉6个域名应限期注销。本案中,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主要过错方;李云涓受铭万公司诱导,出于投资目的,申请注册了其不享有正当权益、并不准备使用也未实际使用的域名,主观上也有一定过错。因李云涓与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均未主张因合同无效而受有损失,本院对此不作评判。
  关于铭万重庆分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铭万重庆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铭万公司主要通过铭万重庆分公司与李云涓进行相关民事活动,李云涓将铭万重庆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并无不当。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铭万重庆分公司因系铭万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铭万公司承担。铭万智达公司与铭万公司共同作为服务方与李云涓签订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并约定共同行使和承担本订单赋予服务方的权利和责任。故铭万智达公司应与铭万公司共同承担因第6170904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无效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二、李云涓与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注销涉案域名“重庆人事人才网.cn”、“重庆人事人才网.com”、“重庆人事人才网.net”、“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司”、“重庆人事人才网.网络”、“重庆人事人才网.cc”;
  三、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李云涓退还款项19000元,两公司就此对李云涓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李云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勤
  审判员周敏
  代理审判员易健雄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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