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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周某串通投标案

本案关注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级差排基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和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中标的行为,破坏了竞争秩序,使得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不能得以实现,构成串通投标罪。

王某、周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4曰,甲市乙镇丙村两委决定:将坐落在该村塘头路(路东〉周戊灿头至周己灿头中间两排共二十间屋基,分两次采取级差排基方式对外公开投标,并将投标有关事项的细则张贴于村老年协会外墙上,同时在村里进行了宣传。
  26曰至28日间,村民共上报屋基间数54间,其中被告人王某(丙村村民主任)以许某的名义上报5间,被告人周某(副村长)上报2间。28日晚,王某、周某以及其他投标人举行会议,讨论次日投标的相关事项。经商议,24间屋基的 投标人决定放弃中标,由剩余的30间屋基的投标人,各自拿出4800元,共计144,000元均分给退出的投标人。王某退出,分得30,000元后离开会议室。
  包括周某在内的余下的30间屋基的投标人继续商议后约定,周某等人为中标人,且每间拿出25,000元,共计500,000元均分给放弃中标的10间屋基的投标人。3月1日,周某等人以高出标底10元的价格中标,造成招标人经济损失799,4240
  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
  【审理判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级差排基采用招投标方式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所涉招标投标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
  被告人王某、周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约定中标人且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中标,使被害人利益最大化不能得以实现,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符合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故根据《刑法》第223条、第72条的规定,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周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均处罚金计人民币若干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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