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其行为属于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案情】
公诉机关:洞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林,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浙江省洞头县人,原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
洞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黄德林在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期间,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检查小组到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3年前称洞头电器开关厂)检查,该企业的董事长郑西平明确告诉被告人黄德林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数占全部员工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税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被告人黄德林发现该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该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报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计人民币7513284.9元。
1999年底至2006年,被告人黄德林利用其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西平福利企业的设立,及前述骗取退税优惠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郑西平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黄德林因滥用职权犯罪嫌疑接受检察机关讯问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黄德林已退赃款10万元。
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德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计人民币7513284.9元,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黄德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德林作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主任,虽然参与年检年审工作,但在整个年审年检工作中没有决定性的作用,故与国家的税收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称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也与受贿行为有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审判】
洞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0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同时,被告人黄德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51328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部分系自首,可对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德林有期徒刑六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