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普、张陆洋、赵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一审:(2016)京0101刑初144号二审:(2017)京02刑终349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春普、张陆洋、赵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春普伙同张陆洋、赵运等人,利用媒体、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在银河SOHO大厦A座10623、10625室,宣传“华强币”项目,并实施了以下行为:1.以“股权众筹”为名,与参加者签订协议,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以获取股东资格,并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及层级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参加“股权众筹”的人员数量达400余人,且已形成3个以上层级,缴纳传销资金累计达400余万元;2.以“债权众筹”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与客户签订协议,吸收公众资金共计300余万元。
【审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普实际控制的公司并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在中国网等媒体以及在公共场所分发宣传材料、在公司进行推介会演说等宣传,不仅包含企业形象宣传,亦包括了对其借“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名义所实施的拉人头、建层级并将入门费逐级返利的传销活动以及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返本付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推广;其在犯罪活动中为规避法律,以发展股东为名,参与人在缴纳传销金后,旋即被冠以股东或业务员的身份,并获得继续推荐股东的资格或进行理财投资,以实施传销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故对张春普关于其系合法融资以及其行为不符合传销的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春普、张陆洋、赵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已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数罪并罚。
北京东城区法院依照
刑法第
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春普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张陆洋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赵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追缴在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