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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跃进诉李庚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承诺出具借条,说明借款人认可借款事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承诺出具借条是为了敷衍对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出借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

杨跃进诉李庚民间借贷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民终2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庚,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进,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杨跃进之妻),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李庚因与被上诉人杨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杨跃进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跃进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庚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李庚为了钱财接近杨跃进,后发展为**关系。2015年3月,李庚的信用卡消费20万元无法偿还,将此事告诉杨跃进,杨跃进给李庚20万元偿还信用卡。杨跃进给予李庚的20万元是杨跃进为了维护**关系而对李庚的赠与,后来李庚去杨跃进的住处减少,杨跃进认为李庚对其冷淡,才反悔向李庚讨要20万元。双方的QQ聊天中,李庚表示给杨跃进出具借条,是为了敷衍杨跃进的骚扰,不是李庚真实意思表示。

  杨跃进辩称,李庚以偿还信用卡为名,向杨跃进借款20万元,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李庚在QQ聊天中明确认可借款事实并表示要出具借条,李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赠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杨跃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庚偿还杨跃进借款20万元;2.李庚支付杨跃进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李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庚于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20日分多次从杨跃进银行卡中转走或取走共计20万元。杨跃进于2015年3月25日开始向李庚催要,在双方2015年4月1日的聊天记录中,杨跃进要求李庚于当年年底将20万元汇到其银行卡中。后杨跃进于2015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另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李庚认可在其取走杨跃进的20万元后,杨跃进要求其写欠条了,但是其没有写。在双方的QQ聊天记录中,李庚也表示要给杨跃进出具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庚从杨跃进银行账户取走20万元,杨跃进要求其于2015年年底还款,结合李庚的询问笔录和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杨跃进已经催要,李庚应当按时还款,现杨跃进要求李庚返还借款20万元,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杨跃进主张的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该院仅支持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依法按照年利率6%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李庚辩称涉案20万元系杨跃进赠与李庚,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该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判决生效后7日内,李庚返还杨跃进借款20万元;2.判决生效后7日内,李庚给付杨跃进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驳回杨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杨跃进主张李庚以偿还信用卡为名,向其借款20万元。李庚认可收到杨跃进20万元,但上诉主张双方原系**关系,其收到的20万元系杨跃进赠与,李庚承诺出具借条是为了敷衍杨跃进。本院认为,李庚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杨跃进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李庚承诺要向杨跃进出具借条,说明李庚认可借款事实,故本院对李庚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杨跃进与李庚之间存在20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因杨跃进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一审法院判令李庚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甄洁莹
  审判员 杨清惠
  审判员 刘海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记员 杜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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