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尚某,张某危害公共安全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伙同他人为泄私愤自制炸药包,对他人经营的酒楼实施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袁某,尚某,张某危害公共安全案
丹江口市习家店镇的袁某因猜疑街坊朱某将其妻经营的足疗城玻璃门砸坏,遂邀约尚某、张某二人乘夜色用自制的炸药包,在朱某经营酒店内实施爆炸。昨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对袁某、尚某、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袁某之妻在习家店集镇经营一家,2005年12月20日,该镇日欣酒楼老板朱某与足疗城服务员小袁发生纠纷,袁某获悉后,邀约尚某赶到足疗城内与朱某发生厮打。12月24日夜,足疗城的玻璃门被人砸坏,袁某便怀疑是朱某所为,遂起意报复。袁某找来尚某、张某商定在朱某经营的“日欣”酒楼制造爆炸事端来影响酒楼的正常经营。于是尚某提供了炸药、导火索,张某拿来一枚雷管,三人自制了一个小炸药包。2005年12月29日凌晨,尚某、张某携带炸药包来到“日欣”酒楼,乘店内无人,尚某将点着的炸药包扔进酒楼大厅,后逃离现场。爆炸共造成朱某各项经济损失372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为泄私愤,邀约尚某、张某自制炸药包,对他人经营的酒楼实施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尚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文章出处:丹江口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