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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群诉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网络购物纠纷网站用户协议中关于平台管理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消费者收货地属于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袁群诉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4年4月重庆的袁群通过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套护肤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感觉皮肤不适去医院就诊花费千余元。袁群因返还购物款、支付医疗费等与网站协商未果,诉至其住所地法院。被告以网站用户协议中就纠纷处理有“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网站平台管理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当事人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网站注册时签订的用户协议也约定“双方均同意以网站平台管理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但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系格式条款,存在对网站用户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网站用户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应认定无效。袁某的收货地重庆市南川区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网站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使得购物者被迫到网站管理者所在地起诉,将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消耗,且未采取任何合理的方式提请购物者注意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袁某在重庆南川收到网站向其邮寄的商品,重庆市南川区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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