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赵某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受贿、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

本案关注点: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要求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为之办理出入境证件,其犯罪对象是偷越国边境之人,对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对象并非是偷越国边境的人,不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但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可构成受贿罪。

  
赵某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受贿、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于2004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赖清松,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受贿罪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荔法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某某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担任前台受理员期间,于1997年下半年,利用其负责受理、审核申办护照签证材料等职务便利,在明知企图出境人员没有往来香港签注指标的情况下,伙同当时在护照签证处后台工作的同事陈某某(另案处理),为揭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证科科长赖某某提供的一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非法办理了多次往来香港的签注。事后,被告人赵某某收受赖某某的现金7000元。
  二、199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与当时已被省府外事办开除的原护照签证处工作人员吴某某1(另案处理)串谋,多次非法受理和审核了由吴某某1提供的虚假的申办护照签证材料,然后再由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的助理调研员李登省(另案处理)非法签批,先后为19批70名没有办证指标、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办理了61本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9本因公赴澳门普通护照。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吴某某1的现金共计35万元。
  三、199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明知企图出境人员没有往来香港签注指标的情况下,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证科办证员冯某某提供的两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非法办理了三月二次往来香港的签注,事后收受冯某某的现金3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7万元。
  四、被告人赵某某在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前台工作期间,于1999年4月,从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偷取了一本共100份的空白多次往返澳门出境证明,并利用吴某某1提供的在任职期间偷配的钥匙,从护照签证处后台办公室的保险柜中盗取省府外事办带国徽的公章,在100份空白的出境证明上加盖公章后,将该本出境证明交给吴某某1,并收取吴某某1报酬人民币10万元。同年12月,吴某某1因出售上述出境证明被抓获,并于2000年7月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00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应吴某某1的要求将10万元全部退还给吴某某1。
  被告人赵某某于2004年6月26日被立案侦查前,主动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后,向中共广东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38.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其中:1、省府外事办提供的有关被告人赵某某的《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表》、《任职证明》和《岗位职责说明书》等,证实1993年7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担任前台受理员期间的工作范围和职责;2、省府外事办提供的经审批和未经审批的团组出访资料列表(被告人赵某某、证人吴某某1、李登省、胡某对其中未经审批的团组出访资料列表均作了签认)、19批审批序号相同团组真假情况对照表、19份真实的广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3批12人虚假的申办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证人吴某某1均作了签认)、相关的证明,佛山市外事侨务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省府外事办等单位辨认相关团组出访资料列表的说明及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1999年3月至8月间,多次非法受理和审核了由吴某某1提供的虚假的申办护照签证材料,然后再由李登省签批,先后为17批61人办理了61本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为2批9人办理了9本因公赴澳门普通护照;3、省府外事办提供的多次往返澳门出境证明样本、公章图样以及相关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当时所盗取的出境证明和盗盖公章的情况;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经过》及对被告人赵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证实赵某某在立案侦查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5、中共广东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出具的《收据》,证实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的时间和数额;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1997年下半年,其在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后台工作期间,与被告人赵某某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违规为赖某某提供的一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办理了多次往来香港的签注;7、证人赖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97年下半年,要求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的赵某某、陈某某违规为其一个没有往来香港签注指标的朋友办理了多次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签注,事后给了赵某某和陈某某各数千元现金作为酬谢;8、证人吴某某1证言证实,其于1999年间与胡某合作,由其负责提供虚假的申办护照签证材料,通过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的赵某某违规受理和审核后,再由胡某联系好的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助理调研员李登省签批,先后为19批70名没有办证指标、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办理了61本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9本因公赴澳门普通护照,期间以办成一本证件给5000元的标准,先后共给了赵某某好处费35万元;1999年4月,其指使赵某某盗取省府外事办的一本共100份的多次往返澳门出境证明,并向赵某某提供其在任职期间偷配的钥匙,让赵某某盗盖省府外事办的公章,事成后,其给了赵某某现金10万元,后其因出售上述出境证明被法院判处刑罚,遂向赵某某要回了10万元;9、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于1999年间与吴某某1合作,由吴某某1负责提供虚假的申办护照签证材料,并通过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的赵某某违规受理和审核后,再由其联系的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助理调研员李登省签批,先后为19批70名没有办证指标、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办理了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因公赴澳门普通护照;10、证人李登省证言证实,其于1999年间应胡某的要求,违规签批了由赵某某受理和审核的虚假申办护照签证材料,先后为19批70名没有办证指标、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办理了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因公赴澳门普通护照,期间胡某先后多次给予其财物;11、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99年4月,要求省府外事办护照签证处前台受理员赵某某违规为其两个没有往来香港签注指标的朋友办理了三月二次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签注,事后给了赵某某现金3万元;12、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陈某某、赖某某、吴某某1、胡某、李登省、冯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吻合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并为此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还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窃取省府外事办的多次往返澳门出境证明,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违法所得亦应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清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所犯的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的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二、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三十八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赵某某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其为吴某某1办证的数量以及其受贿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其辩护人亦对上诉人赵某某受贿数额及办理证件的批次及人数提出异议,并提出上诉人赵某某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应按受贿罪一并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受贿数额及办理证件的批次、人数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笔录和亲笔供词中详细供述了为吴某某1非法办证的方法、数量以及收受赖某某、吴某某1、冯某某财物的数额,其供述与吴某某1、赖某某、冯某某的证言以及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出具的相关书证吻合一致,上诉人赵某某及证人吴某某、李登省、胡某亦分别签认有关出访材料、申办材料,足以证实上诉人赵某某的受贿事实,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亦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就上诉人赵某某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证人吴某某证言均证实,上诉人赵某某是应吴某某的要求,利用吴某某提供的钥匙盗取省府外事办保险柜中的公章,在其窃取的一本共100份空白多次往返澳门出入境证明上加盖公章,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其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与其事后收受吴某某1酬劳的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该辩护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不符合出入境条件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并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赵某某还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窃取省府外事办的多次往返澳门出境证明,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赵某某是自首,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赵某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少菁
  代理审判员何春竹
  代理审判员易建明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志春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