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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明等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实施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被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对抓捕组成员实施抢劫,抢的枪支后倒卖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其原因为行为人获取枪支的手段非法且不具出售枪支的资格。综合全案,行为人除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应当实施并罚。

韩忠明等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刑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刑终字第74号。
  2.案由:韩忠明等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宝,代理检察员周永文、许小兵。
  被告人(上诉人):韩忠明(经名:牙古)。1995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翟淑桂,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司法局律师。
  杨志高,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乙卜拉亥买。1995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金成,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高,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生华(经名:买买)。1995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段富荣,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高,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布松;审判员:次程、次尕。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应学;代理审判员:李得义、刘守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3年12月至1994年元月16日,被告人韩忠明、马生华伙同马忠孝(已击毙)、马青元等12人在该州治多县可可西里地区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800余只。被治多县西部工委工作组抓获,并当场收缴藏羚羊皮800余张及作案用的各种枪7支,子弹6 000余发,各种车辆4部。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纠集韩乙子日等8人,于1994年元月上旬在可可西里地区捕杀藏羚羊500余只,被治多县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抓获,并当场收缴藏羚羊皮500余张,作案工具小口径步枪5支,子弹6 000余发,车辆3部。
  1994年元月18日下午在押解途中,被告人韩忠明、马忠孝、马青元等人经密谋策划后,在途经太阳湖边时,将先行到达并看管他们的西部工委干部靳炎祖和向导韩维林捆绑,并抢劫工作组的“七九”式冲锋枪2支、“五四”式手枪1支及被收缴的小口径步枪10支、半自动步枪1支、各种子弹9 900余发。现金1万元,照相机1架,收录机1台,可可西里地区地图、矿产点、考察报告等资料5份及工作证、日记本、被扣押的身份证等,又将被扣押的4部车辆全部控制,并破坏了工作组的“北京”吉普车。当工作组负责人杰桑·索南达杰(治多县委副书记)随后赶到现场时,马忠孝等人对其进行捆绑,遭到反抗和还击,在搏斗中。马忠孝被击毙,韩索忙乃被击伤。此时,被告人韩忠明指挥同伙开枪的同时还亲自向索南达杰开枪射击,索南达杰中弹负伤,因失血过多而死亡。韩忠明、王乙卜拉亥买、马生华等人作案后驾驶抢劫的汽车逃跑。被告人马生华逃至格尔木后。将其所抢的一支“五四”式手枪以4 000元的价格进行了倒卖。
  据此玉树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忠明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主犯;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从犯;被告人马生华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系从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韩忠明除辩解自己没有开枪射击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忠明亲自开枪射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枪杀索南达杰,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对所指控的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抢劫罪供认不讳,但辩解没有参与捆绑工作人员的行动,没有杀害索南达杰的故意,更未参与枪杀活动。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其抢劫行为,需进一步查实。
  被告人马生华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生华用抢得的“五四”式手枪,开枪将工作组小车轮胎打爆,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适用法律不当,定刑不准,应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其被告人被抓获后检举了藏匿的同案在逃犯,并由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对此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2.一审事实和证据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忠明与罪犯马忠孝(已击毙)在1993年12月至1994年元月16日期间,伙同罪犯马青元(在逃)纠合了以被告人马生华等12人为成员的团伙。在可可西里地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800余只,于1994年元月16日被治多县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藏羚羊皮800余张,小口径步枪6支,自制火枪1支,子弹6 000余发,东风卡车1辆,北京吉普车2辆。
  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及其同伙韩乙子日、李海青等8人,于1994年元月上旬在可可西里地区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500多只,于1994年元月16日被治多县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收缴藏羚羊皮500余张,小口径步枪5支,子弹6 000余发,东风卡车1辆,北京吉普车2辆。
  在押往格尔木途中,被告人韩忠明、马忠孝、马青元等人多次密谋策划,伺机捆绑西部工委工作人员、破坏交通工具,抢劫被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旨逃跑。
  1994年元月18日下午,被告人韩忠明等人在太阳湖边乘工委负责人索南达杰所乘汽车因故障修理而落后之时,捆绑了看管他们的西部工委干部靳炎祖和向导韩维林,抢劫了工作组的“七九”式冲锋枪2支、“五四”式手枪1支和被工作组收缴的小口径步枪10支及工作组的其他财物,并将被扣押的东风卡车2辆、北京吉普车3辆全部控制在手。当索南达杰随后赶到现场时,该犯罪团伙又欲对其进行捆绑,由于索南达杰的强烈反抗和还击,罪犯马忠孝被当场击毙,韩索忙乃被击伤。在捆绑索南达杰同志的阴谋失败后,被告人韩忠明即指挥他人向索南达杰开枪射击,索南达杰中弹,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被告人韩忠明、王乙卜拉亥买、马生华等作案后驾驶抢劫的汽车逃跑。被告人马生华逃至格尔木后将抢得的1支“五四”式手枪以4 000元的价格倒卖给他人(现已追回)。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逃回原籍后,将其抢得的1支“七九”式冲锋枪通过他人交回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
  (2)尸体检验鉴定书。
  (3)收缴的枪支、弹药、作案的交通工具汽车及藏羚羊皮。
  (4)证人靳炎祖、韩维林、马跃忠、扎西多杰、张雄山的证言材料。
  (5)韩忠明、马生华、王乙卜拉亥买口供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3.一审判案理由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忠明组织、策划、指挥并参与了捕杀藏羚羊、捆绑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抢劫枪支弹药和其他财物及杀害索南达杰的全过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且被告韩忠明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韩忠明亲自向索南达杰开枪射击的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积极参与捕杀藏羚羊及捆绑工作人员、抢劫枪支弹药和其他财物的全部过程。系从犯。对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且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犯故意杀人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马生华积极参与捕杀藏羚羊、捆绑工作人员、抢劫枪支弹药和其他财物及杀害索南达杰的全过程,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马生华亦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生华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适用法律不当,定刑不准及指控被告人马生华用抢得的‘五四’式手枪,开枪将工作组小车轮胎打爆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韩忠明不仅组织捕杀藏羚羊,捆绑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抢劫枪支和其他财物,还不听同伙“不要捆绑索书记”的劝告,坚持对索南达杰进行捆绑。当索南达杰将将对其进行捆绑的罪犯马忠孝击毙,将韩索忙乃击伤后,被告人韩忠明指挥其同伙向索南达杰开枪射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主犯。且罪行特别严霞,情节特别恶劣。归案后又隐瞒关键情节,推脱罪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马生华积极参与捕杀藏羚羊、捆绑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抢劫枪支弹药和其他财物及杀害索南达杰的全过程。当索南达杰到达现场后,马生华根据被告人韩忠明的指使,将吉普车调过头,打开汽车夫灯照向索南达杰所在方向。当得知索南达杰已被打伤时,马生华又叫喊“再补给阿怆”,并用“五四”式手枪向索南达杰所在方向开了两枪。作案后,马生华逃至格尔木,将所抢的“五四”式手枪以4 000元的价格进行倒卖。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非法捕杀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本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马生华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待其罪行,并检举揭发了藏匿的同案在逃犯,具有一定的赎罪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卜拉亥买积极参与捕杀藏羚羊、捆绑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抢劫枪支弹药和其他财物的拿部过程。在未取得盗猎团伙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他被告人谎称“同意捆绑”,助长了犯罪气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本应予以严惩。但王犯在西部工委工作人员被捆绑后,为防止他们被冻死,乘其他犯罪分子不注意时,松动了被绑在工作人员身上的绳索,后将所抢的“七九”式冲锋枪托人交回公安机关。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于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4.一审定案结论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韩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马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订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3)王乙卜拉亥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4)收缴的作案工具枪支、车辆和违法所得藏羚羊皮予以没收。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韩忠明、王乙卜拉亥买不服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韩忠明及其辩护人上诉称,没有预谋杀害索南达杰的故意,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妥,原判处刑过重。上诉人王乙卜拉亥买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抢劫罪不妥。把工作人员捆绑后,拿工作组的冲锋枪的动机是怕黑城人抢去闯祸。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至1994年元月16日期间,韩忠明、马忠孝(已击毙)、马青元(在逃)纠集马生华和在逃同案犯韩索忙乃、韩牙海羊、马学平、马黑么、马胡赛尼、二沙、海洛、马忠平等12人和王乙卜拉亥买、韩乙子日(在逃)纠集在逃的同案犯李海青、韩卫青、马成虎、韩成英、穆发明、彭海云共8人潜入禁猎区可可西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藏羚羊。1996年元月1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西部工委赴可可西里工作组将上列案犯先后全部抓获。收缴藏羚羊皮1 300余张、小口径步枪11支、子弹1.2万余发。自制火药枪1支、东风卡车2辆、北京吉普车4辆。同年元月18日工作组人员将上列案犯押往格尔木途中,韩忠明、马忠孝、马青元等人多次预谋捆绑西部工委工作组人员后,抢劫被收缴的枪支和藏羚羊皮等潜逃。当日下午将案犯押解至太阳湖边时。趁索南达杰乘坐的汽车发生故障修理之机,韩忠明、马忠孝、马青元组织马生华等同案犯先后捆绑了押解他们先行的工作组人员靳炎祖和向导韩维林。马生华抢夺了工作组的“五四”式手枪1支。王乙卜拉亥买抢夺了工作组的“七九”式冲锋枪2支。其他同案犯抢夺了被工作组收缴的小口径步枪、子弹、现金1万余元及工作组的可可西里地图和矿点资料、科学考察报告及照相机一架、收录机等物品。又将工作组扣押的车辆全部控制。韩忠明、马忠孝、马青元又组织预谋捆绑索南达杰,当索南达杰随后赶到现场后,马忠孝、韩索忙乃、马学平、马黑么上前捆绑索南达杰时,索南达杰反抗中将罪犯马忠孝当场击毙,韩索忙乃被击伤。此时韩忠明指挥马生华将汽车灯向索南达杰方向打开并下令开枪射击。索南达杰中弹负伤。因失血过多而死亡。韩忠明、马生华、王乙卜拉亥买等同案犯驾驶抢劫的汽车潜逃。马生华将抢得的1支“五四”式手枪以4 000元卖给他人(已追回)。王乙卜拉亥买将抢得的1支“七九”式冲锋枪通过他人交回公安机关。
  经法医鉴定:杰桑·索南达杰腹部贯通枪弹创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材料。
  2.尸体检验鉴定书。
  3.现场勘查笔录。
  4.收缴的枪支、弹药、作案的交通工具汽车及藏羚羊皮张。
  5.上诉人韩忠明、王乙卜拉亥买和被告人马生华供词可相互印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二审判案理由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韩忠明、王乙卜拉亥买、马生华无视国法,纠集他人,准备了交通工具和运输工具及枪支、弹药潜入禁猎区可可西里大量捕杀藏羚羊。被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抓获后,不但不认罪服法,反而捆绑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抢夺枪支、弹药及其他财物,枪杀西部工委书记索南达杰。韩忠明、马生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乙卜拉亥买的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弹药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韩忠明及其辩护人辩称的没有预谋杀害西部工委工作人员和未抢劫什么物品的理由及上诉人王乙卜拉亥买诉称,原判认定抢劫罪不妥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韩忠明、王乙卜拉亥买和原审被告人马生华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从严惩处。原判认定韩忠明、马生华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韩忠明、马生华,王乙卜拉亥买认定抢劫罪不当。因韩忠明、马生华、王乙卜拉亥买在捆绑西部工委工作人员后,抢夺西部工委工作人员的“七九”式冲锋枪2支、“五四”式手枪1支、并抢夺了西部工委工作人员收缴的小口径步枪11支及大量弹药。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应定抢夺枪支、弹药罪。原判定刑不当,应予纠正。
  (六)二审定案结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补充规定》及《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韩忠明、马生华均定故意杀人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王乙卜拉亥买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量刑部分。
  2.撤销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韩忠明、马生华、王乙卜拉亥买定抢劫罪部分及量刑部分。
  3.韩忠明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生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均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乙卜拉亥买犯抢夺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故意杀人、抢夺枪支、弹药犯韩忠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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