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吐尔地沙木沙克等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油井阀门造成失火,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基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破坏了易燃易爆设备且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吐尔地沙木沙克等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案情】
  被告人:吐尔地沙木沙克,男,20岁(1972年9月17日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农民,住轮台县哈尔巴格乡4村4组。1993年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吐尔逊沙木沙克,男,22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农民,住轮台县哈尔巴克乡4村4组。1993年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男,20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住轮台县哈尔巴克乡4村4组。1993年2月16日被逮捕。
  上列三名被告人系同胞兄弟。1993年1月上旬的一天,三被告人驾驶“新疆15型”拖拉机去打柴。行至轮台南部石油基地9号油井时,吐尔地沙木沙克提出盗窃,其他两被告人同意。吐尔地沙木沙克即回家取来活动搬子,把该油井采油树上的两个生产阀门、一个节油阀门的螺丝拧掉,接着三被告人一起将3个阀门(价值22176元)装上拖拉机运回家中隐藏。过了几天,吐尔地沙木沙克、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将3个阀门以245元的价格卖给了本乡的一个农民。同年1月29日,三被告人又驾驶“新疆15型”拖拉机去打柴。行至上述石油基地30号油井时,吐尔地沙木沙克又提出盗窃该油井的阀门,其他两被告人同意。随后,吐尔逊沙木沙克离开现场去打柴,吐尔地沙木沙克即用从家中拿来的活动搬子,将该油井采油树上的一个生产阀门和一个节油阀门的螺丝拧松取下,接着又把另一个生产阀门的螺丝拧松。此时,这后一个生产阀门因失去螺丝的固定而掉下碰在接头处,致使该接头部位损破而泄漏油气。就在这时,吐尔地沙木沙克手中的搬子掉在地上,因天色已晚,吐尔地沙木沙克划火柴找搬子,引起泄漏的油气被点燃,造成该油井井下失火。随后三被告人将盗窃的3个阀门(价值22176元)装上拖拉机运回家中藏匿,次日以27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述的同一农民。石油基地发现火情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将火扑灭。该油井井架设备被烧毁,漏出的油被烧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3284元,为修复油井的间接经济损失为113088元。
  案发后,吐尔逊沙木沙克的认罪态度较好,其他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
  【审判】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吐尔地沙木沙克、吐尔逊沙木沙克及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两次在石油基地盗窃石油设备,盗窃的总价值为44352元。在盗窃过程中造成油井失火,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3284元,间接经济损失113088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吐尔地沙木沙克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予严惩。被告人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在盗窃中起积极作用,也系本案主犯,亦应严惩。被告人吐尔逊沙木沙克在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6日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吐尔地沙木沙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吐尔逊沙木沙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犯罪时使用的“新疆15型”拖拉机和活动搬子。宣判后,被告人吐尔地沙木沙克和吐尔逊沙木沙克不服,提出上诉。吐尔地沙木沙克的上诉理由是:“盗窃之事是我哥哥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提出的,我没有使油井失火的故意,我是1975年2月出生的,为提高粮食定量我父母报大了我的年龄。”吐尔逊沙木沙克的上诉理由是:“我虽然参加了两次盗窃,但未起主要作用。盗窃是在我哥哥和我弟弟带领下参加的。油井失火时我不在现场,原判量刑过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吐尔地沙木沙克、吐尔逊沙木沙克和被告人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共同盗窃正在使用的油井阀门,造成油井失火,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30多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纠正。上诉人吐尔地沙木沙克在破坏石油设备的过程中始终起了带头作用,系本案主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态度差,应依法严惩。其上诉称“我没有使油井失火的故意”有理,但原审判决并未认定他故意放火。至于认定他是1972年9月17日出生,是根据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簿认定的,他所谓“为提高粮食定量我父母报大了我的年龄”之说,经查没有事实根据。另据吐尔逊沙木沙克和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的一贯交代:“盗窃是吐尔地沙木沙克提出的”,故上诉人吐尔地沙木沙克辩称“盗窃之事不是我提出的”不能成立。被告人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参与盗窃两次,在破坏石油设备和出卖赃物方面起积极作用,也系本案主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吐尔逊沙木沙克参与盗窃两次,在第二次盗窃时本人只同意盗窃,一同去了现场,事后又参加出售赃物,但未直接参与破坏石油设备,油井失火时,他去打柴不在现场,故他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4年3月10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驳回吐尔地沙木沙克的上诉。
  二、撤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吐尔地沙木沙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托乎提尼牙孜沙木沙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吐尔逊沙木沙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即为核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吐尔地沙木沙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