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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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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进出口押汇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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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押汇 (一)出口押汇的对象 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 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凡具有外贸自营权且资信良好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在要求我行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客户应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并在以后交单时逐笔申请,保证在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绝付款或承兑时,立即偿还我行垫款的本息或各项费用。 如客户资信较好、清偿能力较强,我行也可凭客户担保叙作不符点押汇,但应从严掌握。 如客户资信良好或能提供有效的出口信用险保单作为抵押,或转让相关权益,我行也可对跟单托收叙作押汇,但应从严掌握。出口押汇一般不设立额度控制。 (二)审核要点 我行收到押汇申请后,应对信用证及单据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拒绝接受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 2.开证行或付款/承兑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3.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无把握; 4.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5.开证行作风恶劣,挑剔单据; 6.单证或单单之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7.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8.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9.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10.转证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11.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三)押汇利率、天数 1.按总行制订的押汇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各地区、货币的即期押汇扣息天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即期信用证项下各地区、各种货币经考核的平均收汇天数,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制定,亦可按照实际押汇天数计算。 3.远期押汇扣息天数=远期天数+即期押汇扣息天数。 4.远期押汇的扣息天数为押汇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5.如因单证不符,我行应出口单位的要求电询开证行意见,得到开证行同意后,我行仍可叙做出口押汇。 (四)押汇款项的追索 信用证的最终付款取决于开证行,因此出口押汇是我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如遇开证行拒付货款或非我行原因造成的损失,我行有权向客户追回垫付的货款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可主动从客户的账户中扣还,但我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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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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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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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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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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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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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 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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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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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 (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具体规定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权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以上级行名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或只对客户收揽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方式、范围、权限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越权。 (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三)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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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一)各项业务的掌握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国际清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汇率适用及外汇资金头寸事宜,按总行外汇资金部及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种利率按总行综合计划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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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卷,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保留五年后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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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有效凭证、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有关购汇审核手续。 (三)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1.有效凭证的审核 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1)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申请书应明确载有开证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开证其所承担相应义务的声明,并应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请人被授权人员签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注明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担转让风险的书面声明。 (5)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电开/信开/简电开证加证实书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7)货物名称及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价格条件应明确。 (8)列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9)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10)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11)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12)特殊条款。如国外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3)对银行偿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请开立以外币计价的国内信用证(向保税区开证除外),需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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