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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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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降罪“相关的法律条文(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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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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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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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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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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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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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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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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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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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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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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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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