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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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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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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人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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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往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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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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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00:17
5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00:06
全书内容(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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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00:07
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00:07
3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 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 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00:21
4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人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00:13
5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00:25
6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00:09
7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往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00:15
8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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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 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00:17
10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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