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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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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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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10千克价值在30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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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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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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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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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00:35
  • 5
    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00:22
  • 6
    第五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此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00:25
  • 7
    第六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00:18
  • 8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00:28
  • 9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 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单;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01:40
  • 10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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