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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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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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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以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使受到扶持的农村青年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成为未来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长型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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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贷款对象。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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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探索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与银行卡功能结合起来,发放“青年创业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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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贷款方式。本着“方便客户、灵活多样、覆盖风险”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农业农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贷款方式。 大胆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针对农村青年创业的实际,可采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村青年创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农产品期货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提高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降低贷款风险。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农村青年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大力发展农村青年创业互保、联保贷款。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农村青年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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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贷款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自愿向团组织申报。所在地团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团组织要对申请项目和拟借款人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推荐。 与团组织合作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和拟借款人后,应按照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择优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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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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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共青团中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青联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央金融团工委,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更好地帮助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决定,共同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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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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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以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使受到扶持的农村青年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成为未来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长型客户。
    00:37
  • 4
    二、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00:04
  • 5
    1.贷款对象。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
    00:13
  • 6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探索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与银行卡功能结合起来,发放“青年创业信用卡”。
    00:47
  • 7
    3.贷款方式。本着“方便客户、灵活多样、覆盖风险”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农业农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贷款方式。   大胆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针对农村青年创业的实际,可采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村青年创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农产品期货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提高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降低贷款风险。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农村青年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大力发展农村青年创业互保、联保贷款。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农村青年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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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4.贷款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自愿向团组织申报。所在地团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团组织要对申请项目和拟借款人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推荐。   与团组织合作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和拟借款人后,应按照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择优发放贷款。
    00:34
  • 9
    三、推进措施
    00:01
  • 10
    四、有关工作要求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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