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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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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补偿金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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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00:15
全书内容(63)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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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八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15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00:33
  • 2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00:14
  • 3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00:14
  • 4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00:06
  • 5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00:06
  • 6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00:16
  • 7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00:19
  • 8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00:06
  • 9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00:19
  • 10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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