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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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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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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5]72号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民请[1995]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们的报告看,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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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5]72号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民请[1995]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们的报告看,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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