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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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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扣押船舶“相关的法律条文(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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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02、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答:申请人只有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时,才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以外的请求,不能作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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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05、当事人就错误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答:当事人以申请扣押船舶错误为由对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实施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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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已经被扣押的船舶能否再次被扣押? 答:船舶被扣押后,其他海事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同一艘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作出扣押船舶的裁定,但是该扣押船舶的命令应在前一个扣押命令被解除时立即开始执行。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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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在何种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采取“活扣”的保全形式? 答: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采取“活扣”的形式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的,需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并且仅限定为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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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当事船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当事船舶”是指引起海事请求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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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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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是否约束开证行?   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负有独立审单的义务,开证行应当自行做出单证、单单之间是否相符的决定,并且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不符点。这是由信用证付款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一旦表示接受不符点,则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并成为第一付款人。也就是说,即使以后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   开证行确认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通常情况下,银行发现不符点后,经常会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征求其意见,如果开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并且付款,开证行就会接受不符点;或者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良好,开证行出于对其的信任,当开证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不符点而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证行也可能就此接受不符点。但是,即使开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完全有权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表示不接受不符点。也就是说,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对开证行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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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58、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约定接受不符点,但开证行又向受益人表示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是否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答:实践中,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递交的“开证申请书”中明确约定,如果信用证项下出现不符点,最终由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予以接受,对此开证行并未表示异议。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后,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开证行在审单中发现了不符点,即予拒付。为此,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有约定为由起诉开证行,要求开证行付款。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只要不符点确实存在,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因此,对于受益人的这一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当然,在此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可以以开证行违反双方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开证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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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74、如何确定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答: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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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88、如何认定涉外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我国参加了《纽约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缔约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缔约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在我国进行临时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临时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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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答:申请人只有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时,才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以外的请求,不能作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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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哪些人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7条3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对保全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包括财产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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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当事人就错误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答:当事人以申请扣押船舶错误为由对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实施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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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已经被扣押的船舶能否再次被扣押?   答:船舶被扣押后,其他海事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同一艘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作出扣押船舶的裁定,但是该扣押船舶的命令应在前一个扣押命令被解除时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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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在何种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采取“活扣”的保全形式?   答: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采取“活扣”的形式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的,需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并且仅限定为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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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当事船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当事船舶”是指引起海事请求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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