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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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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相关的法律条文(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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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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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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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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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4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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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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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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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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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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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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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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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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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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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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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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