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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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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事争议“相关的法律条文(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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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00:38
全书内容(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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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  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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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00:11
  • 3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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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00:15
  • 5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00:22
  • 6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00:21
  • 7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00:24
  • 8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00:16
  • 9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00:10
  • 10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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