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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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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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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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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00:29
全书内容(7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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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00:02
  • 2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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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三章 规划第四章 建设第五章 利用第六章 保护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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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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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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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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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00:16
  • 8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00:12
  • 9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00:10
  • 10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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