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案例分析第二十五期
原告刘阳诉被告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债务 偿还 借条 全面履行
裁判要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基本案情
原告刘阳诉称:被告冯东升于2010年至2015年之间陆续在其批发部购买五金建材等物,;两人一直有生意往来。2014年被告冯东升向原告刘阳购买货物,共计欠下货款217917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给原告打下213212元欠条一张,剩余货款有销售单为证。
被告冯东升辩称,213212元欠条是其亲手所写,但欠条所载213212元欠款中内含原告刘阳给付被告冯东升购房款100000元,其所欠货款实为113212元。2014年被告冯东升与原告刘阳妻子张秀芬签订购房买卖合同,并预交购房款100000元,被告冯东升出具收条,事后刘阳声称丢失此收条,因此被告在结算货款时加上所欠货款113212元一并写下213212元欠条。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东升欠原告刘阳货款217917元。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货物销售单等在案材料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商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内09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冯东升给付原告刘阳货款217917元。该欠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冯东升负担。
裁判理由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冯东升于2010年至2015年之间陆续在原告刘阳批发部购买五金建材等物,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阳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冯东升作为买受人,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因此原告刘阳要求被告冯东升给付货款2179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买售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被告冯东升辩称213212元货款欠条中包含100000元购房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