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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美诉郑某铨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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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一方起诉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并要求对方偿还,但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且没有借条,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系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郑某美向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某铨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019年12月2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郑某美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郑某美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系美籍华人,定居在美国;被上诉人为中国公民,但在外省。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不便到福州参加诉讼,而上诉人郑某美又强烈要求亲自参加庭审。如何既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避免因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成为办案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裁判结果


福州中院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让分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线上同时参加庭审。开庭前法官事先指导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脑或手机下载APP,并安装、登录、使用云庭审系统;提前调试解决中外籍人员身份认证、参与庭审、语音识别等难题,并且在庭审中采用了实名、身份证件和人脸识别三重认证技术,突破了原庭审系统在外籍当事人身份认证上的障碍,保障了出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2020年3月6日上午9:30,分处两国、两省、五地的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隔空对话”,通过互联网“云系统”,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围绕本案涉案款项性质是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诉求及辩论意见,为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奠定了基础。在线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助电子签名技术,进行在线签字确认。一场特殊的庭审顺利完成。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涉案款项性质是否为郑某铨与郑某美之间的借款。郑某铨抗辩涉案款项系郑某美受林某指示返还给其的担保借款,并非其向郑某美的借款。郑某铨与林某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及通话记录,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郑某铨的抗辩主张。郑某美与郑某铨之间仅为同乡关系,而涉案金额达50万元,却没有借条,郑某美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郑某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郑某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10日,法官对本案进行宣判,向双方诉讼代理律师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法院评论


本案是疫情期间,福州中院通过“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审理的首例涉外、涉侨案件。如何满足涉外当事人司法需求并依法及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疫情期间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新课题。福州中院通过启用“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采用贴心安排无时差、提前指导无障碍、身份认证新突破、庭审答辩“面对面”、庭审笔录实时签、宣判送达快通道等措施,实现了线上涉外庭审的安全便捷、经济高效。这是我省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既符合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又提高办案效率的一次全新探索和尝试,为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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