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北漂二代”的缓刑之困与破解建议 ——以北京市D区基层法院缓刑案件为样本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49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罪犯 缓刑 户籍 犯罪情节 悔罪表现 


【导言】


在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理时,特别是缓刑的适用上,法律的原则、制度设置都有别于成年人犯罪,但在这些原则、制度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出现了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间显著的区别。在北京的未成年罪犯中缓刑适用最为因难的是这样一群人,我称他们为“北漂二代”:他们成长在北京,与家乡疏远着,但也很难融入北京这座城市,被“故乡”、“他乡”同时边缘化,他们是全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缩影,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缓刑之困”的成因肯定涉及到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本文讨论的角度仅是从法院司法的视角,据以研究的案例也仅是北京市D区基层法院未审庭近三年审理的案件,虽然数据量不大,但我们认为据以研究的样本区县外来人口比例较高,而且无集中吸纳外来人口的优势业态(如果存在优势业态,吸纳的人口在年龄学历等特征集中,会导致样本丧失典型性。),样本特征与北京市整体情况相似,具有典型性,因此,我们相信以此为模型得出的结论应是具有代表性的,不会失于片面。


一、现象:“北漂二代”缓刑比例低


(一)引出问题的案例


2014年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邓某等六人均是在北京长大的“外地孩子”,他们中最大的刚满十六岁,最小的才十四岁,他们在网吧结识,在感觉自己“手头紧”时商议决定实施抢劫,2014年3月,他们抢劫了一对夫妻四千元钱,后被抓获。邓某等六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仅有一人适用缓刑。


[案例二]被告人赵某十七岁,在D区某高中就读,是北京本地人。2014年5月,他酒后在朋友的怂恿下,协助该朋友抢劫了一名出租司机,后被抓获。被告人赵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


同样是抢劫罪,同样是未成年人,京籍罪犯与非京籍罪犯在缓刑问题上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是否存在户籍歧视的原因呢?


主审法官解释产生差别的原因如下:


法律规定中缓刑的条件:1、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刑罚条件;2、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这是犯罪人自身条件;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社会条件。D区法院在审理这两起案件时均委托了相关机构对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对赵某的调查显示,赵某系在校生,曾因为表现优秀多次获奖,其父母有稳定工作、固定住所,社区对赵某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考虑到赵某犯罪时未成年,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情节较轻,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但邓某等人情况则不同,调查发现,邓某等人的父母都是打工者或游商,虽在京多年的但还没有固定住所或稳定工作,邓某等人全部是小学没有读完就辍学了,他们虽然找过工作,但都没干几天就辞职了,案发时间段系负闲在京,他们的父母受教育水平较低(多为小学文化,无一有高中以上学历),虽然能够保障孩子温饱,但不能提供更多物质上的满足,他们很少与孩子交流,更谈不上有效的教育了,邓某等被告人在案发时间段实际上是处于“失学、失业加失管”的状态中。北京的社区矫正机构因邓某等人及监护人在京没有稳定工作及相对固定的住所,认为邓某等人不具备在北京社区矫正的条件;邓某等人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他们及监护人长期不在辖区内居住,不可能有条件进行社矫帮教。邓某等人实施抢劫一起,因系未成年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适用缓刑的“刑罚条件”,但适用缓刑的“自身条件”与“社会条件”欠缺:他们中大多数人有持砖块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相当一部分人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是非观念缺乏,监护人监护管教能力弱,也不能给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被告人还是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性的;其次,北京及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均表示不能接收他们,如果判处缓刑可能会在考验期内出现脱管的情况。综上,法院对这六名被告人中的五人未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那名被告人未殴打被害人,因为担心法律制裁未参与分赃,犯罪情节较轻,且他的父母已经带其回到户籍生活并为其找到了学校就读,户籍地具备了帮教条件,故对其判处了缓刑。


在适用缓刑时,法官不会把户籍作为一个值来考虑,既然户籍本身不是影响缓刑的因素,那是什么导致了京籍罪犯与非京籍罪犯在缓刑适用上的差别呢?这是个案的差别,还是现象级的区别呢?


(二)“北漂二代”的“画像”


我们再来看看邓某这几个被告人:他们无学历,也无一技之长,负闲在家,虽在京生活,可融入不了北京这个城市,家乡对他们来说更是陌生,这样的形象大家会不会觉得似曾相识的感觉:2014年5月网上流传的一段奶西村“一少年被三男子轮流殴打,遭砖块砸头,尿水洒身”的视频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三名施暴的男子都是“北漂”一族的孩子,都已经辍学在家,没有正当职业,成日混迹学校周边,用采访这件事情的记者的话说:“那些孩子像野草般无序生长”无论是奶西村打人的少年,还是案例一中的邓某等人,都有一些共性:他们与监护人一起“漂”在北京,有着回不去的故乡,入不了的他乡,他们不是少数个别的人,而是一个群体,他们即本文所指“北漂二代”。


“北漂”并非学术用词,百度百科的解释为:“北漂,也称北漂一族,是特指来自非北京地区的,非北京户口的,在北京生活和工作的人们。因这类人在来京初期都很少有固定住所,搬来搬去的,给人飘忽不定的感觉,其自身也因诸多因素而不能对北京有更多的认同感,故此得名。”本文中 “北漂二代”指的是在北京生活但尚无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的非京籍人员的在京子女,与经常见诸谋体报端的在京的“打工子弟”、“外来人口子女”、“外来务工人员第二代”等词所指范畴有区别,与在京“农民工随迁子女”更接近,但“北漂二代”的家长“无稳定工作”、“无固定住所”的“双无特征”是,“农民工随迁子女”所不一定具备的,故我们选择了“北漂二代”来描述这样一群孩子。


(三)“北漂二代”犯罪后适用缓刑的比例较低


1、“北漂二代”犯罪问题突出


北京市高级法院曾于2008年对北京市100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罪犯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得出结论为“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人数增加,所占比率攀升”。


2008年至2014年间北京市人口又有大幅增加,主因就是外来人口快速增长,相应的,外来人口占比增加。2008年,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695万人,常住外来人口为465.1万人,常住人口与常住外来人口比值为27.44;2014年,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51.6万人,较2008年增加了456.6万人,增长比例为26.94%,常住外来人口为818.7万人,较2008年增加353.6万人,增长比例为76.03%,常住人口与外来人口比值也增加到了38.05。北京市外来人口增加的趋势中举家迁移现象突出,“与早时期外来人口多为单身闯天下不同,近几年在京的外来人口多呈现举家一同迁移来京,或者先期少量人口来京站稳脚跟后,然后召集亲友或者同乡共同来京发展。” “举家迁京”现象这客观上也导致了“北漂二代”数量的增多。有学者研究认为:人口流动与犯罪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5%,这意味着我国流动人口是导致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因素。也有学者研究认为流动人口规模增加不必然导致社会整体犯罪率上升,但收入差距会在流动人口犯罪决策中起重要作用。可以肯定的是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突出是不能忽视的现象,“据厦门市统计,……2009年全市流动人口涉嫌犯罪被抓获的有6297人,占5.77‰;常住人口涉嫌犯罪被抓获的2166人,占1.22‰,流动人口犯罪率约为常住人口的5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中,69.23‰的犯罪主体系流动人口,其他大城市也有相似的情形。”


北京市D区法院情况类似,而且在流动未成年人口犯罪中,“北漂二代”的比例相当高,仅2014年该区审理的未成年案件为例:京籍被告人仅15人,非京籍被告人39人,其中属于“北漂二代”的被告人22人,占犯罪人数的40.74%。


2、“北漂二代”罪犯缓刑适用比例低


未成年被告人中京籍与非京籍的缓刑适用不平衡情况普遍存在,北京市M区法院某时间段共审判284名未成年被告人,其中京籍61人,非京籍223人;共宣告98名未成年被告人缓刑,其中43人为京籍,45人为非京籍,缓刑适用比为京籍70.5%,非京籍20.2%。


而对D区法院2012年至2014年审理案件的数据统计细化后发现,“北漂二代”未成年被告人缓刑适用比例是最低的一群人,不仅远低于户籍人口,而且较其他非京籍人员也低。2012年至2014年,D区共审判了206名未成年被告人(京籍人口78人;非京籍128人,包括北漂二代63人),判处缓刑的为92人(其中京籍45人;非京籍47人,包括北漂二代15人)。总缓刑适用率为44.66%,其中京籍未成年被告人缓刑适用比为57.69%(即京籍缓刑人数与被告人人数的比例),非京籍为36.72%,其中“北漂二代”缓刑适用率为23.81%,其他非京籍少年缓刑适用率为49.23%。


二、“北漂二代”缓刑比例低的原因探析


是什么导致“北漂二代”缓刑比例如此之低,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平衡。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本文因作者水平限制无能力深入有效论述,我们这里仅就形成“北漂二代”缓刑之因的直接原因进行论述:


(一)“北漂二代”未成年被告人不具有缓刑刑罚条件比例高


我们分析D区法院2012年至2014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数据,发现“北漂二代”中不具备缓刑刑罚条件的比例较高。为了方便说明,我们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上刑罚的人称为重刑者,重刑人数比例称为重刑率,D区的情况是:2012年至2014年,D区法院未成年被告人中重刑者共30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14.56%,其中属“北漂二代”的为13人,占重刑者的43.33%,属北京户籍人口的12人,占重刑者的40%,属其他非京籍人员的5人,占重刑者16.67%。重刑“北漂二代”占全部“北漂二代”未成年被告人的比例为20.63%,而京籍重刑者占京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比例为15.38%,其他非京籍重刑者占全部其他非京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比例为7.69%。


人们习惯性的把犯罪行为,特别是严重犯罪行为与外来人口直接相关联上,但上述数据却与这种习惯性的认识有很大不同,重罪率最低的未成年犯罪群体是除“北漂二代”外的其他非京籍人口。其中原因,我们认为是因这类被告人轻刑判罪率高,这是2014年案件进行逐案具体分析,结合从D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得出的结论。未成年人犯罪后,无论是制度设置,还是司法机关在执刑过程中,都为出罪留了许多出口,即作非刑罚化的处理,即本文所说的“轻刑化解”。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使得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减少,能由法院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要么是“轻刑化解”不掉的,要么就是重刑的。非京籍被告人轻刑化解情况远不如京籍被告人,据公诉机关反映:京籍的未成年轻刑化解最多,其次是父母中致少有一方在京的外地户籍者(这其中包括“北漂二代”,但因公诉机关没有专门针对“北漂二代”统计数据,故无法确定“北漂二代”的具体情况),父母均不在京的外地户籍者轻刑化解情况最差。这也与我们统计中其他非京籍被告人重刑率低相印证。


回到“北漂二代”重刑率问题上,影响重刑率的因素,一个是实施重刑行为者的数量,另一个就是轻刑化解的数量,数据显示,“北漂二代”的重刑率最高。这意味着有一种可能性:“北漂二代”犯罪者中重刑行为者比例可能高于“京籍”及其他非京籍未成年罪犯。因为掌握数据有限,无法确定在公安、检察机关化解掉的案件具体情况,加之数据模型较小,偶然性因素影响大,我们得不出“北漂二代”更易犯重罪的结论。从数据上仅可确定:2012年至2014年D区“北漂二代”未成年被告人因刑罚的原因不具有缓刑适用条件者比例高于京籍及其他非京籍未成年人。


(二)退赔、民事赔偿等实践中影响缓刑适用的判前因素落实情况不理想


在适用缓刑问题法官及合议庭一般是这样进行工作的:一、确定犯罪事实、情节;二、结合审判实践预判以此事实、情节有否可能适用缓刑;三、是否为法定除斥缓刑的对象,即累犯或者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四、是否具备认罪悔罪表现;五、计算刑期,制定刑罚方案;六、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更为有利;七、被告人是否具备缓刑的社会条件(社区接收情况);八、定罪量刑并确定刑罚方式。


认罪悔罪表现的确定在缓刑适用时是个独立的步骤,与判处被告人实刑时所起作用不同,在判处被告人实刑的案件审理时,认罪悔罪表现,与自首、立功等情节,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但在是否适用缓刑时,它是需要被拿出来单独评价,形成了可对缓刑进行一票否决重要环节,能独立影响缓刑的适用。司法实践中,确定认罪悔罪表现,一般秉承着“悔过”及“弥补”的标准,即除了被告人的当庭正式的认罪表达外,还需要其对罪行有切实的弥补行为并形成了完满的弥补结果,盗窃案的退赔、伤害案的赔偿都是弥补的行为,而被害人的谅解则是法官认定弥补结果的重要依据。


“北漂二代”未成年被告人很多家庭经济收入较低,且不稳定,案发后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他们的父母多受教育程度不高,生活阅历有限,社交圈较窄,遇到复杂情况不能妥善处理。如孩子犯罪已经侵害他人时,他们与被害人沟通很多都不顺畅,有的甚至“火上浇油”激化矛盾,丧失了通过良好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时机。


(三)社区矫正接收困难


社区矫正接收困难几乎成了所有“北漂二代”缓刑适用上的一大阻碍,甚至是所在非京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巨大障碍。仅仅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北京市就有顺义法院、密云法院、朝阳法院、石景山法院、房山法院、平谷法院、大兴法院、一中院、二中院、通州法院在北京市高院内网编发信息呈报有关因社区矫正接收困难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困扰的情况,而在2015年北京市某次刑事审判工作讨论会时,所有讨论组收集上来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均有“社区矫正接收困难”,社区矫正接收困难已经成了困扰北京市法院的系统性难题。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的条件规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要求法官在适用缓刑时必须考虑“社区”的因素,但问题是,法律规定是“对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而不是“社区矫正”,为何在司法实践中演变成“考虑社区矫正”呢?一是因为,对“社区影响”的评估有赖于相关机构进行,目前有效运行机构均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依托在它基础上建立的评估机构,在这些机构看来,出具被告人对社区影响的评估意见与评估被告人在本社区接受矫正就是同一个问题。二是,如果法院寻找独立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该被告人不适于在本辖区社区矫正,法院依然判决缓刑后,居住地拒绝接收该人社区矫正的话,造成脱管引发问题,法官可能会面临渎职的指控,他们也不会作出这样的选择。


诚然,“社区矫正本身并不是刑罚,仅仅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它是依托于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存在,而是否判处管制、是否宣告缓刑、送监前的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包含于法院的审判权内,由人民法院行使,由此不难理解是否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理应由人民法院决定,而社会调查结果仅仅只能是法院决定时参考的因素之一,社会调查结果不等于法院判决结果,司法行政机关不能以社会调查结果不适宜进行社区矫正而拒绝接收法院的社区矫正判决。” “但实践中,本市包括外地的有些区县司法局往往以未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会调查为由拒绝接收。”切实影响着缓刑适用。


(四)判前多采用羁押措施,影响缓刑,特别是轻罪缓刑适用


我国境内刑事犯嫌羁押率高经常为境内外人权组织所诟病,目前这个情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有研究者总结:我国捕后羁押现状:1羁押率较高的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2、羁押期限随诉讼期限延长而延长;3、羁押后救济措施有待补强;4、捕后轻刑、缓刑比例较高。未成年审判领域,羁押率高这个现象也很明显,而且外地户籍羁押率高于北京户籍。以北京市D区为例,2012年至2014年该区共判决未成年被告人206人,其中148人宣判前是被羁押的,被取保候审的仅58人,没有被监视居住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羁押率为71.84%,在被羁押的人员中北京户籍49人,外地户籍99人,取保人员中北京户籍与外地户籍各29人,北京户籍人员的羁押率为62.82%,外地户籍人员为77.34%。


非京籍被羁押率远高于京籍的。这种“高”中合理因素有多少呢?假设一个未成年被告人持刀抢劫致人重伤,法定量刑基准在十年以上,对他羁押就是必须。我们把重刑率因素考虑进来分析,北京户籍重刑人数为12人,占总京籍被羁押人员的24.49%,非京籍重刑人数为18人,占总非京籍被羁押人员的18.18%,即非京籍重刑率远低于籍京籍的。非京籍未成年被告人重刑率低,羁押率高的落差,从一个侧面佐证了户籍的因素对羁押措施的影响。


被告人被羁押,在案件诉到法院时,他可能已经被羁押了不短的时间,法官适用缓刑时需要“判断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其实就与此有关。假设某“北漂二代”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五个半月,而给其判处的刑罚以六个月有期徒刑最为恰当,他纵有适用缓刑条件,法官多不会对他用缓刑。第一,联系社区矫正、核实居住地、加上缓刑判决的报批、办理手续等工作需要的时间可能超过半个月,客观上会延长被告人被羁押时间。第二,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话,他仅需要再服半个月的刑罚就可执行完毕,适用缓刑,则他还需要参与致少一年的社区矫正,对“北漂二代”来说负担很大。第三,如果判处实刑,其短期内服刑完毕也消除了在考验期内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的风险。综上,法官判处因轻罪已经被羁押“北漂二代”被告人时,往往会得出判缓刑会对被告人不利的结论,从而在“近羁押期的实刑”与“缓刑”中选择前者。


三、破解“北漂二代”缓刑困局的建议


“北漂二代”缓刑之因其实是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中的一个,如果从根本上解决就需要解决资源分配不均衡、收入分配不公、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过大、人群间贫富分化严重的问题,这是需要从国家大政方针入手宏观、微观多头并进的全局性举措,本文仅就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真正成为“北漂二代”们的“司法的阳光”而不是适用缓刑时的现实阻碍


1、完善立法,改变各地“各自为政”的现状。


社区矫正的问题很多是因缺乏全国性法范,地方规定彼此存在冲突造成的。比如如何限定“居住地”的问题,《实施办法》就没有规定,各地在该问题上的规定五花入门,具体到跨省区的案件时居住地核实时就各行政令,拿出自己的规定来抵挡对方,最终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无人接收、缓刑判决困难;再如争端解决机制,甚至受社区矫正人员的定位都缺乏规定,这些只能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


2、健全社区矫正移送及异地托管机制。


(1)社区矫正移送问题。现行规定无有效的移送制度。社区矫正移送的条款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被矫正人居住地变动规定中:“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具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道。”它对何种情况迁入地应当接收,何种情况能够拒绝,当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在缺乏合理理由情况下拒绝接收后有无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2)尽快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等青少年群体的异地托管制度。托管制度是移送制度的有效补充,比如,在校生跨区就学的现象很普遍,如果犯罪被判处缓刑,在居住地或者学校都会出现持续一段时间的漏管。但北京市对北京有常住地,在外地就学的学生如何矫正,居住地在外省,来京就读的学生(未迁入户口的)如何矫正,都没有相关规定。由于大城市外来人口过多,如果实施全部缓刑人口托管可能会给财政和社会管理带来压力,因此,可以先建立仅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社区矫正异地托管制度,积累经验。一是因为可行性高,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在整个犯罪人数中占比不大,绝对数量也不太多,实施托管产生的负担应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二是因为紧迫性大。青春期短暂且重要,是人成长、成熟的关键时期,因为如果这个时期犯罪的人采取了不当的惩治措施,很可能将一个仅是因为叛逆期做了失范行为的青少年变成了真正罪犯。


(二)建立未成年人庇护所,探索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实施途径


建立未成年人庇护场所不是一个新鲜话题,针对孤残儿童、育婴的儿童福利院、求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求助站,还有SOS儿童村之类的非政府组织,有庇护未成年人功能的机构或者场似乎不少,但我们还没建立起类似美国那样由家庭寄养、亲属寄养、隔离性环境寄养为一体的儿童寄养保护性机制,也缺乏“儿童之家”“寄养中心”那种有广泛性的儿童福利机构。我国应建议这样的机构,当这类庇护机构成立后,可以适当扩大适用人群范畴,将那些由于亲职教育缺失、学校教育缺位而导致行为失范的未成年人也纳入进来,甚至可以扩大到实施轻微犯罪的人群中,在庇护所内部设立类似寄宿学校教育部门,对这些孩子进行以几个月为一个周期的教育和心理疏导。(注意它与现在的工读学校不同,庇护所的教育机构没有预设轻微违法或者犯罪未成年人的准入门槛,针对的对象是所有需要被庇护的未成年人)设建立起了这样的机构后,对那些需要被提起刑事诉讼但人身危险性不高,涉及轻刑犯罪,但实施取保候审又有现实困难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让他们在这类机构中被集中管理,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给这些孩子相对自由的情况下,也便于下一部的诉讼。


(三)强调教育的实效性


失学与未成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该上学时不上学,而是在社会上游荡或者在外游泳,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上海市高院公布了1984—2005年对上海市少年犯罪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少年犯的学历较低,初中文化以下的占未成年犯总数90%,辍学无业的占了一大半。


公共教育资源对“北漂二代”的开放程度不高,小学阶段他们很多仅能在“打工子弟小学”就学,学校的硬件设施落后,师资力量、教育水平都不足,这些是客观存在的。但“北漂二代”未成年人犯罪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于教育不公,我们抽样了D区2014年5件典型“北漂二代”未成年犯罪案件,对涉案的13名被告人及其家长进行访谈,我们这些孩子中小学就辍学的有9人,其余有3人在读到初中时辍学,1人属职高在读。12个辍学孩子回答辍学的原因时,没人选因贫困或者疾病,其中8个人说是因为学不会,没兴趣。另有3人认为学习没用,还有1人是因为和同学发生了矛盾。上述调查显示,在上学与否的问题上家长态度多是消极的,他们虽不明确表达“学习没用”,但在孩子辍学会后都没有采取积极的行为让孩子复学,在“学不学”的事情上他们实际是无所谓的。这是“北漂二代”犯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差、亲职教育不到位的一个缩影。


之所以说“强调教育的硬度”是因为我们发现在谈及“北漂二代”、外来人口未成年人教育及犯罪的问题时强调应给予流入人口市民待遇的多,讨论他们应如何进市民义务的少;强调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义务的多,讨论受教育同样也是公民个人义务的少。教育的硬度就是指“义务”,让公民受教育是政府的“义务”,北京这样的城市“虽是大有大的难处”但在教育这个问题上不能找理由推托,虽然政府已经有很多实际举措,但明显还与需求有差异。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反思“受教育”是公民的义务,应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如果拒绝接收教育,我们似乎没有什么补救机制;而他们的监护人如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纵容受教育人不接受义务教育我们又更是没有治理手段,这使得我们的“教育”对公民仅表现出了“权利性”那软的一面,而没有体现“义务性”那硬的一面。


【结语】


《利雅得准则》第15条规定:对受经济、社会和文化上迅速不平衡变化的家庭的儿童,尤其是土著、移民和难民家庭的儿童应给予特别关照。“北漂二代”似乎没有受到这种关照。他们因“漂”在北京缺乏归属感、安全感,受教育少、保障程度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犯罪后又陷入“缓刑之困”,难以适用缓刑,进一步被边缘化,因此,他们更易感到受歧视,更不容易回归社会。解“北漂二代”缓刑之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成长和未来,不过这个问题解决也非一朝一夕或者几个简单举措可以完成,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能也是个长期的过程,但只要有切实的行动,相信终有解困、破局的一天。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更多热点
查看更多
加载中...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