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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法官怎么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相应款项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







01
你会在恋爱中借钱给对方吗?



[案例一]



     田某和毛某建立恋爱关系以来,恋爱期间毛某对田某说因服装店进货需要,要田某转一万元到其微信上。后因感情不和分手,田某到毛某家中索要一万元借款,后双方发生争执,在当地派出所签下调解书,约定了还款日。但是还款日到期后,毛某未如期偿还借款,田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田某与毛某虽系恋爱关系,但毛某向田某借款,田某支付了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已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朱某与陈某均系离异,经陈某姑妈介绍,双方认识后相处期间关系融洽。后因陈某从事信用卡养卡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而多次向朱某借款,结款方式包括直接转账方式也包括借朱某的信用卡取现方式,此后朱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陈某均不置可否。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欠款190163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双方发生正常的经济往来,但从来没有过借贷合意。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其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原告提出的欠款190163元中的118800元属原告转账给被告,要求被告以客户名义打入原告所在公司账户,并不是借款,其余款项属原被告恋爱期间相互往来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通过核实双方证据了解到,朱某与陈某交往时间持续了将近两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间隔时间短,且金额存在几百甚至几万元不等,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未体现陈某向朱某借款的意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及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朱某未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双方已经服判息诉。





如果你遇到如上案例的情况,或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借款情形,这么做才是最维护你的权益最保险:


01

最好是有书面凭证,如:欠条,借条等,用以证明双方自愿合意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当然因为中国人好面子的原因,还有借款人一方因情理而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示书面文件,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通过手机录音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也可以起到作用。

02

支付方式最好是转账支付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能够留下痕迹的形式。

03

只有借条,或者是只有银行流水记录是万万不行的。

04

有了书面凭证与实际的借贷流水关系,做最坏的打算,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如对方拒不支付,可凭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到钱。当然,不排除你凭借如此充分的证据与对方谈判,你将案件的不利后果给对方讲清楚,也许对方迫于对诉讼的恐惧,在调解阶段就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你,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02
分手引发彩礼之争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苏某和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按照当地习俗进行了订婚,苏某在家宴请沈某及其亲属多人,并给付了一定的礼金与礼物。之后,苏某还给沈某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合计8万元。两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沈某也给苏某赠予了一定的礼物及礼金。同年4月,因双方观念、意见不一终止了恋爱关系,苏某向沈某讨要订婚礼金时发生分歧,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苏某赠与女方彩礼8万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8万元。在原、被告恋爱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的微信红包“520”与“5200”,这些数字属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故红包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女方无需归还。订婚时,原告给被告亲属打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也并非被告占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形,双方都不能主张返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黄某与肖某于2017年3月经人相亲介绍相识,双方联系数日后便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5月,双方进行定亲仪式,黄某赠送肖某及其亲友见面礼25600元。2018年年底,双方商量举行婚礼,黄某并支付肖某30000元彩礼。2019年1月27日,两人按乡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黄某催促肖某办理结婚登记,肖某未同意,并于2019年2月14日外出,没有音信。另查明,黄某与肖某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黄某经常向肖某发送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数目为100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系婚约缔结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者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与对方亲友之间互赠的财物,包括俗称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赠与物。本案中,黄某与肖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肖某无故外出并失去联系致使两人无法登记结婚,现黄某要求肖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黄某赠与肖某彩礼金额为55600元,肖某须将收受黄某的彩礼55600元返还黄某。黄某对肖某的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性质认定问题,从所发送数目来看单笔数额不大,且有些带有特别含义,所以黄某对肖某所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系黄某在恋爱中对肖某表达情意的方式,是一种个人之间赠送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互联互通的移动智能时代,通过小年轻之间的网聊、相识、恋爱的不在少数。加之现在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下,这都实属正常。依据上述案例中黄某对肖某的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性质认定问题,从所发送数目来看单笔数额不大,且有些带有特别含义,所以黄某对肖某所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系黄某在恋爱中对肖某表达情意的方式,是一种个人之间赠送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追求诚意金不用还?



[案例]


小蓝与小红(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小蓝在追求过程中,通过微信向小红转账8笔共计1.14万元。其后,两人未确立恋爱关系,小蓝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红返还借款。庭审中,小红辩称,转账1.14万元属实,但全是小蓝主动给的,自己从未向其借钱,不负有返还义务。小红还提交了3份短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小蓝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系自己主动转账,但双方最终没能确立恋爱关系,所以要求被告偿还所有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追求被告,为表达爱意给付适当的金钱,应当视为一种为追求对方表达诚意的赠与,而非借贷。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nd-



来源 | 

编辑 | 杨子旋

审核 | 古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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