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航运公司与塞舌尔某公司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4月11日,“天龙星”轮共作业38个航次,38个航次所有货物的卸货效率为863.16吨/小时,其中装卸AL32同种货物的18个航次的货物的卸货效率为701.13吨/小时。2016年4月11日,原、被告三方公司在上海签署《“天龙星”轮期租合同补充协议》,对租金水平、卸货效率、继续提供担保重新进行了约定。
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7月17日,“天龙星”轮共作业22个航次,22个航次装卸的货物均为AL32,卸货效率为568.23吨/小时。2016年7月15日,“天龙星”轮卸货中,皮带被石头划破。该轮后仅于7月和10月进行了2个航次作业。
2016年6月至10月,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拖欠的租金。但两被告以船舶表现不佳被案外人索赔为由,未按原告要求付款。2016年11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解除“天龙星”轮期租合同的通知》。同日,“天龙星”轮驶离弗里敦锚地,返回中国。2017年1月9日,“天龙星”轮抵达长江口,1月10日在上海长兴船厂系缆。原、被告分别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支付租金和返还租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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