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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三无”产品,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414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买买买”的脚步注定停不下来,除了打折满减的优惠活动,琳琅满目的赠品也令人心动。但是藏在赠品里的这些“猫腻”你都清楚吗?


案情简介


赵某是一名资深的“网购”一族,平时对各大电商的促销活动都十分关注,近日,某电商平台举行“家装节”促销活动,一款某品牌某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价格较为划算,赵某遂下单购买。到货之后,赵某询问商家是否能给予一定赠品,商家同意并补寄给赵某鼠标、鼠标垫、电脑包、键盘膜等赠品(销售页面并未显示相关赠品信息)。然而,赵某仔细查看后发现,赠品中电脑包的包装上的标签显示“生产国:中国”,没有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鼠标、鼠标垫、键盘膜等赠品均没有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赵某认为电脑包等赠品属于不符合产品质量的三无产品,将相关情况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案电脑包属于三无产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赵某也将商家起诉至法院,主张商家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购物合同,退还货款16 999元,并由商家向其赔偿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0 997元。商家答辩称,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属于合格产品,赠品是赵某主动向商家要的,因此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争议焦点


根据赵某与商家的诉辩意见,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提供的赠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并应因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应当符合两方面的条件,在客观上欺诈方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受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笔记本电脑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电脑包等赠品不属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且商家在网络销售页面中并未显示赠品的相关信息,是赵某与商家协商后商家自愿赠与的物品,此时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商家并无利用不合格赠品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故赠品的质量问题不会造成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作出了与原有消费目的不符的意思表示,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欺诈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实际上无论是“正品”还是“赠品”的质量问题,在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时,主要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合理注意义务综合考量经营者的不当交易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选择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如果经营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赠品”作为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与其交易的,同样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无论如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赠品,像案例中提供“三无”赠品的商家,不仅会失去众多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另外,如果消费者因赠品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经营者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网购过程中遇到商家提供不合格“赠品”时,可以与客服沟通,要求商家承担修理、退还的责任,如果因“三无产品”受到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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