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法院审判质效逐年提升,取得明显成绩。但与此同时,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影响审判质效深度提升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给精准化裁判、审判质效一体化带来严峻挑战。针对审判质效面临的严峻形势,戴景月院长要求: “就提高审判质效的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对如何形成机制让审判执行不用个别督促和运动式突击.而是平稳有序推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已尤为迫切。本文分为两大部分,首先聚焦问题,其次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影响审判质效的突出问题
1.诉前程序功能发挥不理想
诉前程序功能发挥不理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纠纷化解功能不突出。根据当前的审判质效统计分析,诉前纠纷化解功能并未得到很好发挥,通过诉前程序,化解纠纷、减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比例相当低;第二,支撑功能发挥不理想。一个案件经过了诉前程序与未经过诉前程序的实质区别不明显,诉前程序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没有提供信息支撑、没有为纠纷的最终化解提供智识支持、也没有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激烈程度。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示诉前程序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诉前程序运转不畅通。表现在调解时间长,问题拖成纠纷,纠纷拖成案件,案件拖成事件,事件拖成不可逆的风险,这一切与诉前程序运转不畅通有重要关系。
2.立案难、移送难问题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存在着
立案一直都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当前需要面对的问题是:第一,立案仍不能做到随来随立。对于不能立即立案的案件,缺乏统计数据,进而导致不能有效的解决随到随立的实际问题。诉讼服务中心、审管办在立案环节中应该发挥更大作用。第二,网上立案数量占比过低。网上立案系统虽然已开通,但存在登录困难、运营维护不到位,网上提交的立案材料迟迟得不到审核,导致网上立案几乎名存实亡。第三个是与立案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个问题:移送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管辖后,延迟移送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延迟移送或许是为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的考核,但关键是这样的移送效率不仅回避了许多问题,更严重影响了对实质问题的挖掘与分析进程,甚至导致舆情的发生。
3.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健全,制度实施效果不明显
简易程序的使用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着非实质化运转的问题;其次是即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质化运行的基层法院,运转的效果尚无法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繁简分流,截止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繁简区分的标准,这个标准涉及到法官的具体分工、繁简案件的确定机制以及审判机构应该如何成立速裁团队等具体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说真正实现繁简分流,更不用提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根本目的了。
4.审判过程中程序适用问题相对比较突出
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程序问题有:不符合提起反诉条件的,却予以受理;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却予以合并审理;应追加当事人的,没有追加当事人;文书送达尤其是公告送达程序不规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规范等等。另外,在庭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发问题,处理不当;刑事案件中轻刑快审落实的效果有待评估。
5.类案不类判的问题依然不容忽视
这里要强调的是类案划分尺度问题,判断类案的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类案裁判尺度不明确。具体表现在:各办案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裁判尺度掌握不一致;对具体问题的认识差异分歧严重;对类案缺乏总结,尤其是对被发改案件缺乏总结梳理乃至形成常用的“操作规范”。
6.专业化团队建设进度不均衡
检验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办案专业化。专业化团队建设无疑回应了专业化审判的要求。在实践中,有的专业化团队深度实质运行,审判质效明显跃升。而有的专业化团队,人员结构不合理,案件办理方式也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各专业化团队办理的“专业”案件范围的划分存在过窄或过宽的问题,另外,专业化团队建设过程中,配套制度的建设的缺位,导致不能为专业化团队办案专业化、精准化、一体化提供强力支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拖拽审判质效的提升。
7.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局部协调性问题比较突出
实践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之间及相互之间局部协调性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些现象急需引起警觉。有的法官只收案不办案;只开庭不阅卷;法官要求法官助理承担大量繁重的工作,甚至承担了许多应由法官做的工作。有的法官助理工作繁忙,有的法官助理却非常轻松,法官助理之间工作量的均衡需引起注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有时定位不清晰,分工模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更有效的激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工作的积极性并增强相互之间工作的协调性,是一项重大课题。
8.对隐形问题或风险处置不力
一些案件迟迟未结案,形成长期未结案件,给审判质效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在论及这些问题时,一个比较常见的“回复”是某个案件如果结案了,会带来一些后续问题;或者“回复”这个案件比较复杂,影响面比较大,可能会引起炒作等。这些“回复”有一个共性,就是如果某个案件结了,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甚至形成风险、炒作等。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预判不准确、措施不具体、处置不科学。问题的长期累积、风险的交叉叠加,最终严重影响了审判质效。
9.立审执衔接不顺畅
立审执衔接不顺畅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立案者没有为案件审理者提供相对比较准确的信息以方便送达、审理;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没有考虑案件执行时所可能面临的难题等。立审执衔接不顺畅容易导致立案时对信息把关不严,审理裁判案结事不了,执行难度加大,形成大量重复性工作,数据之间更容易相互矛盾,给精准化审判管理带来不应有的困难。
二、解决思路
1.树立追求更高质量结案率的理念
结案率是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不仅是快结案,更重要的是又好又快的结案,赋予结案率更为充实的内容,做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统一、程序高效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效率与司法能力的统一、责任落实与机制规范的统一。树立追求更高质量结案率的理念要求:第一,追求案结事了,不但结案,而且努力彻底化解纠纷,减轻执行的压力;第二,力戒结案率的“单兵突进”,审判质效一直保持领先的法院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结案率非常高,结案均衡,各项指标没有明显短板;第三,追求高效结案,力避“数据结案”,面对一起纠纷,应力求“办一起案解一切题”,克服“数据空转”立了撤、撤又立的现象发生。
2.在具体工作中明确职责定位,突出责任导向
第一,开庭过程中,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的职责,确保工作经得起检验,比如关注笔录的光盘影像存储与法庭笔录文字版是否做到了对相关问题的一致记录等;第二,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的责任,比如出现错别字的责任承担等;第三,归档环节、案件移送环节,进一步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尤其要高度重视对案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把关责任。另需要强调的是,要深化法官助理培养使用机制改革,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应着力从“四个结合”下功夫,即:分阶段培养与系统提升相结合;厚植法律素养与系统认知社会相结合;辅助事务处理与精准参与相结合;责任明晰细化与激励评价相结合。对法官助理的使用应着力从“四个一线”下功夫,即到基层一线锻炼;到艰苦一线磨练;到纠纷化解一线锤炼;到风险隐患处置一线淬炼。
3.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升精准化裁判水平
第一,重视案件繁简标准的划定问题,结合案由、证据、审判经验判断等确定“繁案”和“简案”,可考虑首先确定什么是“繁案”。第二,繁简分流的“过程”问题,即无论是“繁案”还是“简案”尤其是“繁案”都应注重提高审理效率,总结提炼出标准通用有各自特点的“过程”规程。第三,繁简分流的“人员配置”问题,即“人员配置”应考虑法官的审理经验、法官的培养、法官助理的成长等因素,另外“人员配置”应定期变动交流,以积累办案经验,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更好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追求。案件的繁简分流还应重视繁简案件的“分配”问题,具体包括三方面,第一,简案团队可以“先选择案件”,但是简案团队不仅要保障“办案数量”,更要在“调撤率”、“上诉率”等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第二,未参加简案团队的办案人员,要确保办理的“复杂”“疑难”案件的质量,总结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经验做法,努力降低不应有的发改率,提炼更有操作性的办案举措,同时不能出现长期未结案件;第三,已经分配给简案团队的案件,如果5日之内,办案人员发现不符合简案条件的,应立刻按照繁案重新分配案件,以减少无谓的拖延。
4.审判管理要管在日常,抓在日常,督促在日常,审判质效体现在日常
首先是审判管理应处理好审判与管理,监督与保障的关系;其次是审判管理应处理好责任追究与激励褒奖的关系;再次是审判管理应力求做到线上管理与线下评查互促互进的关系;又次是审判管理应选准管理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提升审判质效的突破口;最后是审判管理应努力确保信息收集准确、保障跟进有力、反应灵敏及时、预判处置高效。在平常工作中可以尝试做好如下几方面:第一,定期召开由法官、法官助理参加的审判质效分析例会,聚焦问题,分析焦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二,建立健全审判质效常态化通报制度,提高审判质效可视化分析水平;第三,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任务清晰,提高具体制度的执行力;第四,“个别谈话”制度,对审判质效短期没有改进的,进行“个别谈话”,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经过长时间审判质效仍未改观的,可以考虑进行“岗位调整”。
5.类案类判,提高审判质效一体化水平
信息化建设的深度推进为解决类案可能的不类判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之上,应解决自动推送与主动检索之间的关系;类案数量与裁判质量的关系;广泛性与精准化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解决类案类判问题,提高审判质效一体化水平,还应做好:第一,以发改案件为着力点,以案由为基础,对发改案件进行细致解读,研判被发改的具体原因,提高类案的精细化水平;第二,形成分析发改案件的专门机制,建立发改案件库或发改案件研究中心;第三,在以上基础上,针对每一类案裁判过程中经常或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把问题消解在初始状态;第四,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案件,法官应按要求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通过检索报告测度对类案的认知水平及对待裁判案件的判断能力;第五,健全责任机制,“类案不类判”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且理由说明应符合最低要素标准的要求,“类案不类判”没有说明理由或理由说明存在“搪塞”现象的,依照规定予以追责。
6.提高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首先明确每一诉讼服务窗口的办理事项内容;其次把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满足司法需求,不断提高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的比重,并做好线下与线上的衔接;最后是科学评估并继续畅通申诉信访通道,及时回应群众提出的问题与建议等。在具体工作中,还应着力做好:第一,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要切实发挥在实处,用足用好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平台,提高案件办理网上流转效率;第二,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导诉台的作用,充实服务内容;第三,为案件当事人、律师提供查询案件信息的便捷条件,提高查询效率;第四,诉讼服务中心要切实全面汇集立案信息,根据立案信息做好对相关问题尤其是风险的初步预判。
7.健全绩效考核机制,优化办案力量配置,激励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需要着力解决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问题;努力可持续性问题。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关键要注重两个方面,即基础指标和核心指标的设定问题,当然这样的区分是相对意义上的。基础指标重在结合实际情况,夯实基础,为高质量完成核心指标奠定基础,该指标比较关注广泛性问题。核心指标重在通过指标的显象化激发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培养办案人员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庭、团队的办案能力。努力可持续性问题,即通过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进一步明晰工作中努力的方向,增强办案人员对工作责任感的深度认知,不断挖掘办案潜力,使得素质提升与能力贡献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具体工作中,第一,着力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不断优化办案力量配置,激励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第二,突出绩效特征,增强考核实效,有效共享信息,提升考核速率,完善绩效考核监督机制,提升绩效考核公信力;第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对激励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的传导机制,提升绩效考核的可感知性、可对比性,推动审判质效不断提升。
8.做好风险研判,把风险点消解在初始状态
研判化解风险,应着力关注四个问题:首先,对某一时期不断反复出现的某一类型案件,及时进行统计并进行分析研判;其次,细致做好风险评估,区分系统风险、个别风险、连锁风险,找准风险原点和爆发点,参照风险演变的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再次,强化责任,处置风险要及时、有力,关注舆情变化,及时化解舆情危机,减低消除风险衍生危害;最后,分析风险形成的原因,深度解读是机制性问题还是实施性问题,是整体性问题还是局部性问题,是审判中的问题还是执行中的问题甚或是立案中的问题,是旧问题累积叠加还是新问题处置不当等。具体而言,第一,在具体工作中,提倡“最后一道防线”理念,每一环节都要高度重视风险可能的存在;第二,建立风险预评估、预报告制度,并明确化解风险的对策建议;第三,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处置突发风险;第四,做好“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着力在信息反馈方面下足功夫,实现过程与效果的动态衔接,在精细化的过程中追求达至理想效果。
9.健全机制,促进立审执高效衔接
健全机制,促进立审执高效衔接,应着力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第一,健全“责任倒逼”机制,如果由于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引起执行难度急剧加大或是执行不能等,那么该执行案件交由审理该案的法官执行,或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立案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加大或者引起风险积聚扩散,那么该案交由立案法官审理;第二,健全诉讼服务中心信息收集筛查机制、执行指挥中心高效实质化运行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共用互补。第三,注重发挥诉讼程序实效,全方位告知诉讼存在的风险,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减低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数量。第四,提高审理案件质量,当调则调,宜判则判,健全裁判文书评价机制,降低不应有的案件被发还改判的数量,提高裁判的安定性和“可接受性”。第五,突出执行强制性,健全长效机制,形成执行合力,开展涉民生案件等“专项执行”攻坚行动,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