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违法放贷 入刑 理论依据 非法利益 高利贷
高速的经济发展产生的是高能耗、高污染,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其中对社会经济的管控不到位更是显现,更是经济快速发展、相应制度机制发展相对滞后的直接结果,具体体现为经济发展各项产业不平衡、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其中尤为明显的是社会经济个体信息保护不健全,近年来各行各业存在严重的客户信息泄露的现象,这是一种制度弊病,更是一种利益弊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购买个人信息而后作为筹码,本文试图通过从社会个体泄露个人信息的角度入手,通过对泄露信息现象的体制机制分析,为违法放贷入刑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
一、 违法放贷的概念及现象探析
要分析违法放贷行为不得不提及一个刑法罪名,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放贷的上游行为,在此作深入探析,所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罪名是对向犯,即违法提供信息的和非法获取信息的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是违法放贷行为的上游罪名之一,正是有了上述行为的猖獗,才使得违法放贷行为如此泛滥,所谓的违法放贷行为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向不特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放贷款,以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这其中首先是主体,主体为没有信贷权限的组织、个人,行为表现为给不特定的对象提供资金,获取高额利息,客体是国家的金融法规和金融秩序。冲击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这是体制的弊端也是国家生态的弊端,体制方面有体制本身的弊端也有执行落实方面的弊端,国家生态弊端主要表现为民众没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义利观。导致国民生态问题突出。
二、 违法放贷的利弊分析
要说违法放贷带给社会的全是负面影响,也有失公允,凡事有利必有弊,主要是看利弊的权重如何,违法放贷有利的一面是,放贷资金程序简单,手续简便,期限短,资金流动快,能马上解决需求者的燃眉之急。但是弊端是不可忽略的,主要表现为利息高、当事人负担重、监管空白、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秩序造成很大冲击、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隐患。目前由于农村贫富差距较大、加之农民开销大、银行信贷门槛较高,违法放贷,也就是高利贷,在整个农村是比较普遍的,而且是大多数农民,包括城市居民、个体户、企业所乐于接受的一种资金流转方式,首先是程序比较简单,只要携带自身身份证,再跟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就可以,基本上就要个身份证,还有些要求提供违法担保,包括抵押房屋、抵押其他财产,甚至这两年在校园贷中流行的女生提供自己的裸照作担保,抵押“成本不高”,而且只要提供对方需要的资料,基本在两三天之内就可以拿到钱了,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的紧急需求。单就违法放贷来说,总归是弊大于利的,首先是利息比较高,借用高利贷者本就是资金紧缺,其中分两类人,一种是借用高利贷作为本金,试图东山再起,对于这一类人来说虽然高利息但也是高风险高回报,如果成功也会将高利贷还上,另一部分是纯粹作为生活本钱,对于这一部分人则负担较大,因为生活本无固定来源加之高利贷高利息,最后会发酵成为社会安全问题,比如于欢辱母案,因是高利贷,放贷者一般不会通过合法途径追偿债务,这种非法追偿债务的行为加剧了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化。其次监管空白,一般违法发放高利贷者,到最后就算是高利贷要不回来,如果民事诉讼,那么本金和银行的同期利息也能收回,如此一来对于违法发放高利贷者不仅没有相应的惩罚,而且司法机关还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了其非法的行为利益,实有荒唐之嫌,其次在刑法层面对此并没有一个定论,该违法行为该如何惩处并没有具体规定,刑法又是实行法无规定不处罚,既然没有规定就不能动用刑法手段,只能用民法方式解决,如此更是助长了此类违法行为的气焰。第三是对经济平稳和社会稳定造成隐患。由于对于违法放贷行为的前期监管不到位,同时对于高利贷行为者没有一个定论,导致在高利贷无法追偿时,放贷者经常会采取一些非法途径获得利益,这其中有通过黑社会的、有自行采取暴力手段的、有威胁的,于欢辱母案就是鲜明的例子,后续追偿行为对社会治安以及经济秩序造成很大的困惑,使得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隐患重重。
三 、违法放贷产生的原因
利益驱使。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很多有钱的人看准了违法发放高利贷的市场,发放高利贷虽然高风险但也是高回报高收益,基本上达到了百分之四十甚至五十甚至更高,我所接触的民事案件来说,最为明显的是原告向被告借款二十万,系高利贷,约定一年的利息为十二万,结果被告未能及时还完本金,将前期还的十八万全部约定为支付利息,就是说借的二十万还了十八万,结果本金等于一分钱没还,后又约定两年的还款期,结果这两年对于本金二十万的利息高达24万,双方通过签字画押的方式再次确认借款数额为44万,前期借条销毁,并为此书写了还款计划。如此高额的利益回报使得很多有钱人看准了这一点,驱使他们行高利贷之举。
贫富差距。违法发放高利贷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贫富差距较大,一部分人因病、因教走到了家庭破产的边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自身素质,比如赌博、吸毒等踏上了不归路,还有一部分是因为生意经营不如意,急需资金救场,以上种种原因,使得他们急需资金解决眼前的困境,而另有截然相反的一部分人手有余钱,却不会理财,便以这部分人为赚钱对象,在中间人的牵线搭桥下,将手中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方式借给他人使用,获取高额利益。所以贫富差距是导致高利贷泛滥的原因之一。
监管不到。对于违法发放高利贷我们国家没有一个成熟的监管机制,更别说惩处机制,但是它又确确实实存在,而且给不少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这是监管空白引起的结果。
民法的保护。虽然高利贷在我们国家不提倡,给人造成的印象也不好,但是在我国高利贷也并非不受保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论利息多高,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这种冲击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国家管理秩序的违法放贷行为不仅不禁止,而且在民法层面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进一步助长了这种行为的风气,就算高额利息收不回,本金和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还是可以收回的,而且是名正言顺的。
刑法的空白。除了民法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给予有限度的保护外,刑法未提及任何信息,我们知道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授权不处罚,所以说刑法是不干涉一般的民法高利贷行为,至于在高利贷过程中出现的如于欢辱母案等事项,触及到刑法规定受保护的法益时才会启动刑法手段予以介入,至此缺乏强力的惩罚措施也是助长违法放贷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违法放贷的体制约束机制
对于有证据证明的高利放贷行为不予保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系属高利贷,那么在民法层面不予保护,对此类诉讼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那么这类债务就转变成了自然之债,对于自然之债,法律不干涉,至于履行不履行,履行程度如何全凭当事人的意思,如此一来违法高利贷行为失去了民法的保护屏障,实行行为人在实行该行为时定会深思再三,一定程度上会对违法发放高利贷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刑法对于高利放贷行为坚决打击,增设违法放贷罪或者高利放贷罪。对于违法发放高利贷者,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增设违法放贷罪或者高利放贷罪。首先是一个简单罪状,表述为违法发放高利贷,至于达到什么标准才算是高利贷,需要结合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其次该罪属于数额犯,即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定该罪,不能将存在高利贷的一切行为统统规定为犯罪,第三可规定从轻处罚情节,即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高额贷款利息,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利息者,可以减轻处罚。至于刑法幅度,可参照一般经济犯罪进行确定。另外至于该罪的既遂应该使用完成说,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交付高利贷款物为既遂标准。
对于高利放贷行为的事后追偿行为严厉惩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其所侵犯的相应法益定罪处理。在违法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中,时常伴随有时候暴力追偿的现象,如果说违法发放高利贷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个类罪名下的一个具体罪名,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话,那么暴力追偿违法债务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其达到伤害等情节,另定罪名,应该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如此既处罚了前面的违法行为又处罚了后面的犯罪行为,会达到 极大的遏制违法发放高利贷的势头,
社会保障要跟上,不能为了就医、上学等事项让老百姓负担高利贷。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防止老百姓因病、因教返贫,加重个别家庭的负担,放款医疗报销用药范围,目前一些昂贵药还未纳入医疗报销范围,使得一些大病、疑难杂症老百姓还是无钱住院看病,对此有条件的放宽临床用药医疗报销范围,减轻一部分人看病负担,另一方面加大助学力度,在农村负担不起昂贵学费的还是大有人在,提倡建立起全面的健全的助学体系,让所有适学人员都有学可上,防止因贫辍学。同时也防止了因以上两个原因借用高利贷,增加家庭负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