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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

蓬安县人民法院4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以追求性刺激和满足性欲为目的,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女,案发时11岁)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裸照后,以利诱、威胁等方式多次要挟陈某某继续向其发送更多的裸照和裸体视频,并向陈某某发送自己的裸照和其他淫秽色情图片、视频,威胁陈某某按照其所发图片及视频进行动作模仿,向陈某某灌输黄色淫秽思想。


(二)裁判结果


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网络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更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二部、硬盘二个、U盘一个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樊某某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猥亵儿童的性侵害案件。猥亵儿童罪是指以追求刺激、满足自己或第三人的性欲或者是以引起、挑逗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性兴奋为目的,猥亵儿童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是行为犯,不以是否违背儿童意志为必要。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时,虽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的空间不同,也没有普通猥亵犯罪的身体接触,但在客观上与普通猥亵犯罪一样,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均会对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名誉造成伤害,其实质仍是侵犯被害儿童性的决定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本案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儿童涉世未深,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带来的安全隐患。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多,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宽,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能有效净化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来源:蓬安县人民法院  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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