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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研究

凉城县人民法院4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内容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是要不断的提高村民在乡村生活、管理中的参与度,确保村民长期稳定增收、安居乐业,人民法庭是法院向最基层工作环境的进一步延展,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中央提出了“乡村振兴,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的要求,在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良性的司法权行使离不开对民族法制文化的重视和娴熟运用,人民法庭更应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发挥重要职能作用。


【关键词】

民族法制文化 乡村振兴战略 派出法庭


正文:

在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良性的司法权行使离不开对民族法制文化的重视和娴熟运用。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者为限”。习惯作为我国民法渊源之一,其作用在乡村有着特殊的作用。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习惯,习惯要转化为习惯法并成为民法的渊源,必须经过合法性判断,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村民习惯了按照公序良俗生活,对于民俗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并不会引起他们的关注,而当官司找上他们,他们更多的会用民俗为自己辩护,机械性的倾向于法律规定,最终将矛盾引致司法者,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如案例:杨某与马某系前后邻居关系,马某翻新房屋,在未经杨某同意的前提下,马某将固定大门的防护栏建在杨某房屋后墙并将院内水平线提高,将杨某房屋后散水台及踢脚线压住,杨某遂将马某诉至法庭。案子并不复杂,依据物权法规定,村集体分给村民的宅基地,其个人拥有完全的使用权,杨某所建房屋的后两米距离内土地仍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杨某要求马某拆除其占有杨某宅基地的杂物及防护栏,恢复散水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但案件并非如此简单,杨某、马某所生活的村庄,没有搭建后围墙的传统,前一户房屋与后一户的院子是连着的,一户户如此连续接应,固定大门的防护栏也都是固定于前一户的房屋外侧,依次搭建,由于都是乡里乡亲,所以没有因为搭建占地引起过纠纷,杨某与马某的该起纠纷,法院的一纸判决就会对乡约民俗造成冲击,个案的解决却引起了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如何将乡约民俗引入案件解决程序,维系邻里关系,就成为了这起案件真正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个个案所引发的,就是人民法庭在工作时常常要面对解决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乡约民俗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乡村的人际关系构成较城镇要简单很多,邻里、村民关系也要较城镇紧密的多,所以极易产生集体诉讼。有一个集体拖欠水费的案件。农业灌溉用水的供应与日常生活用水供应有较大区别,供水质量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地块位置、田垄宽窄、农户开口放水的节奏等等,任何一个因素导致了供水不畅,就会引起十户以上的拒缴水费。法庭工作如果仅仅局限于“不诉不理”,就会天然的将自己局限起来,每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处理这些重复性的纠纷,如何建立一个机制,依托一个平台,将乡村的集体诉讼案件消化在诉讼以外,做好预防,也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而成为人民法庭开始研究、考虑的事情。


由于乡村矛盾纠纷主体的单一化、类型的固定化,这就给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提供了可操作空间,根据现实需要,需创新工作方法,搭建平台将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一切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为协助搭建乡村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民族法制文化建设与乡镇法制文化建设要求较高,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高效迅速的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创新工作方法,派出法庭创立了以“法官热线村居通”为主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法官热线村居通”是指由法庭三名审判员各对接一个乡镇,由乡镇负责人直接对接法庭审判员,当镇里、村里有矛盾需要化解或可能发生纠纷时,由乡镇负责人直接向对接的审判员联系,由审判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建立“法官热线村居通”微信群,村长、居委会主任可以随时在微信群内提出法律问题,由审判员进行解答,复杂的问题法官会前往现场进行处理。“法官热线村居通”自施行以来,减少了很大一部分诉讼案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保护了人民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类案件频发、矛盾加剧的情况,法庭结合“法官热线村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设立了“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合议庭”,成功审理了土地纠纷等重大影响案件。同时为了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化解机制,法庭设立了农村土地改革审判庭,由业务素质高的法官组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案件合议庭。


法庭辖区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庭除了需解决乡村问题,还要关注民族问题。谈到民族法律文化,不可避免的要论及民族法制文化及两者的关系。从民族文化的总体性看,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都是民族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民族法律文化属于民族文化的一个分支,而民族法制则是民族文化存在发展的有力保障。民族法制对于与其对立的民族法律文化的态度就尤为重要。


几年来,人民法庭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民族团结指示要求,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采取五项措施,全面促进民族团结,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环境。


一是把审判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有效载体。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主责主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车载流动法庭”广覆盖、宽服务、方便快捷的优势,深入乡镇村居、田间地头、工矿企业,通过登门立案、巡回开庭、就地调处等形式,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劳动报酬等与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纠纷。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及少数民族拖欠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等案件,把法律适用、民族习惯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减少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不和谐因素;少数民族法官发挥精通法律、熟悉民族习俗,容易获得民族认同感的优势,坚持不定期深入开展巡回办案,不断加强与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引导少数民族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廉政监督员聘任中,注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选聘,确保人民陪审员中少数民族占比,并积极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及庭审旁听,积极发挥他们在少数民族矛盾纠纷调处中的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把司法为民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暖心工程。努力践行为民司法、公正司法主题,大力实施巡回办案、登门立案、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经常深入乡村以案讲法,高度关注少数民族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积极为各族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努力打造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始终,把维护各族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调解率。完善诉讼服务窗口建设,加强了窗口服务,提供全方位诉讼指导,方便各族群众诉讼,引导正确表达诉求。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加大了贫困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把宣传教育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有力推手。坚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共同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坚持把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年”专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围绕增进民族团结,感受民族团结,宣讲民族团结,让民族团结正能量不断凝聚、充分释放、广泛传播。通过法治宣传、微信公众平台等,广泛宣传民族团结文化、礼仪文化和法治文化,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和谐的氛围,使各民族群众从中感受司法人文关怀。


四是扶贫帮困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渠道。扎实开展结对帮扶精准扶贫各项工作,将帮扶少数民族贫困户作为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人民法庭不定期组织深入结对帮扶贫困户家中走访调研,全面掌握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认真梳理致贫根源,大力宣讲党和国家各项扶贫济困政策,积极为贫困户群众寻求脱贫致富门路。特别是每逢节日,法庭干警主动深入结对户家中进行慰问,给他们送去大米、面粉等生活用品及慰问金。同时,大力宣讲中央、区党委、市委关于民族团结工作的系列举措,大力宣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让民族团结进步意识深深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五是把各族干警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排头兵。始终牢固树立“五湖四海”思想,经常性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干警“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工作上互相关心,生活上互相照顾,亲如一家,视如兄弟姐妹,全院干警人人争当维护民族团结的排头兵,始终注重不同民族干警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团结协作意识,不管是平时的生活中还是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把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手段,通过集中辅导和互教互学方式,积极营造民族文化学习热潮,不仅使全院各族干警增进交流、增进感情,而且提高司法能力,使少数民族干警成为打开心结、化解纠纷的“金钥匙”,真正树立了法院民族团结、和谐司法的良好形象。


“我们手中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因此我们要对人民负责”这句话,最近几年在法院系统频繁提及,其实也是这句话,真正道明了何为“人民法官的审判权”,过往的法院工作总是将“法”放在先,强调法律的强制力,而忽视了人民法院应是“人民”在先,从而疏忽了人民法院的服务性、便民性。随着新时期的到来,法院工作的服务性、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平等性,被放置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习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推进会中,不止一次的提到,政法工作不仅要妥善依法处理群众的诉求,更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做。新时期下,法院将不再简简单单的是一个审判机构,人民群众更希望它能够成为一个普法教育的大讲堂,一个心理疏导的咨询室,一个能够享受到完备司法服务的法律服务站。人民法庭是扎根基层的审判组织。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人民法庭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目前乃至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将处于社会转型期,各地经济政治水平的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在基层,不同地方的农村、社区,因地域文化、风俗习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差别,矛盾纠纷的类型、激烈程度、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及对法治方式的适应程度都存在较大差异。“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求”。人民法庭扎根基层应及时回应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案件,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通过传承宝贵经验和创新审判模式来进一步夯实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无疑是较为积极和稳妥的路径。


司法改革在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深化,审判工作在不断的规范化的同时,也要求我们法院人的工作应更加精细化。近年来,为提升法院工作在群众中的满意度,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院在各职能部门的群众满意度调查中的评价却始终不见显著提升,这其实也与我们审视问题角度存在瑕疵有关,司法机关所固有的“以我为中心”的理念在新时期也应该改一改了。习总书记在刚刚结束的十九大上,已经对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进行了重新定义,我们站在一个新时代的起点,法群关系的处理也应更加精细化,工作方法也在摸索实践中慢慢积累,我们法院人定将携手前行。


【参考文献】

[1]马青莲,郑好著.中世纪英国陪审团制度成因探究[J].云南大学学报,2007,(3).

[2]贺小荣.继承司法传统与审判方式改革[N].人民法院报,2001-08-19.

[3]李交发.法律文化散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温美林,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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