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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聚焦这几大热点问题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300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较大进步,总体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围绕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设立离婚冷静期、离婚后抚养探视子女等问题,与会人员各抒己见。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这些热点内容。


01 婚前“重大疾病”,有啥界定标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告知?有关专家认为,要对不适合结婚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进行界定限制。如果疾病与婚姻家庭关系不大,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无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烦。


有关专家认为,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自己只查到2007年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但保险疾病和临床疾病差异较大,在法律中需要对“重大疾病”的依据进行明确。此外,一些恶性肿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如果治疗及时可以长期带癌生存,这些情况法律也要予以考虑。


一些与会人员还提出,在撤销婚姻的操作流程上,还应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明确究竟是在医院鉴定还是要进行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能据此申请撤销婚姻。


02 设立离婚冷静期,能否起到预期作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此前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该条规定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能起到预期作用,各方仍有不同看法。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现在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建议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具体的执行规范,如增加“但一方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情形,或者严重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的除外”相关规定,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放在维护婚姻稳定之上。


有关专家则建议不设离婚冷静期。她指出,如果双方离婚意愿不坚定,复婚很容易操作;但如果一方坚定、另一方意愿不强烈甚至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调解机构努力的作用不甚明显。相比冲动离婚,结婚登记中的冷静期更为必要。


03 离婚后抚养探视子女,怎样对孩子最有利?


孩子的抚养权是夫妻离婚主要纠纷之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有关专家建议,为了尊重孩子的权利,在草案中增加“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的规定。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离婚夫妻经常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发生争议的情况,建议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进行细化,包括探视方式、探视频率、探视主体、探视权的中止等。


有关专家认为,鉴于近年来的离婚事件中有人将孩子藏匿起来作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况,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规定,“离婚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可以作出不利于藏匿一方的判决”。


一些与会人员也提出了明确隔代探望权的建议。有关专家认为,现实中存在年轻人离婚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抚养孩子的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的情况。建议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04 隔代探望权纠纷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对于祖辈的探望权利,法律并未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曾在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就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情形作出规定,但在三审稿中,又回归了现行婚姻法的状态。这意味着隔代探望权的纠纷仍将通过诉讼方式,个案解决。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老人要求确认对孙辈探望权的情形越来越多。


对此,有舆论认为,婚姻法未明文禁止隔代探望权,老人探望孙辈的愿望系应当满足的正当权利;但另一方意见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监护权的第一顺位人,为保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需优先保护监护人监护权的正常行使。


有关专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应准予祖父母探望孙子,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和良好品行的培养,也能让老人获得精神慰藉。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对于抚养权人监护权的正当行使、监护人和孩子的生活安宁权、孩子的意愿予以尊重,以不影响被探望人家庭正常生活为前提。


有关专家热门为,如何判断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有所不同。立法机关不作出统一规定而交由司法进行个案裁量有一定道理。 这处修改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个案裁判中进行有效解释,以及如何在个案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民事审判工作者未来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05 婚姻无效、被撤销无过错方是否有权索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悉,目前司法实践中,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的经济纠纷主要体现为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问题。但由于现行法律欠缺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及分割的明确规定,仍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有关专家认为,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作出规定,反映出不仅要从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草案三审稿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大,也将弥补现行婚姻法对过错方惩罚较轻的现状。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几个字过于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关学者认为,新增加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后,无过错方可以主动提出赔偿请求,法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作出判断,指引更为清晰,也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愿、惩罚过错方。一方当事人如果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首先需要其属于无过错方,即其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不存在过错。此外,还要求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导致了无过错方的损失。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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