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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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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函


  
琼发改社会函〔2019〕5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城市养老院建设,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与主体

  (一)确定参与城市

  请有意愿申报的城市政府提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和政策支持承诺函,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评议,择优纳入参加城市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参加城市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二)遴选参与企业

  参与城市政府遴选1-2家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项目,包含社会服务机构,下同),提出企业推荐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评议,形成投资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推荐清单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开展专项行动选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推荐企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支持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参与,支持境内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支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性质主体参与。参与企业需符合条件如下:

  1.从事养老服务业2年以上,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状况稳定。

  2.现运营养老服务床位50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例超过50%,入住率超过70%,服务品质较高。

  3.具有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或者已与邻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开通了医养结合“绿色通道”。4.目前已有在建或者2019年拟投资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前期手续较为完备。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压实各方责任

  (一)参与城市责任

  参与城市需要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出台一揽子政策支持包。

  1.规划需要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养老服务,提出发展目标,谋划一批普惠养老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的类型、规模、融资方式、服务人群及计划开工时间等内容。对于基本养老服务,明确受益范围和基础标准,体现政府责任;对于非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社会资本的支持,扩大服务供给。

  2.政策支持包要参照《实施方案》中附件1《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推荐清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并提交承诺函。政策支持包包含必选项和自选项,作为遴选城市的重要依据。

  (二)参与企业责任

  参与企业要落实投资,提出建议运行方案,明确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企业有义务按要求向政府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三)参与城市和企业共同责任

  城市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向社会公开。合作协议要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普惠养老具体项目,保障企业可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并参照《实施方案》中附件2《企业责任推荐清单》,明确企业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按照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三、规范项目申报

  由参与城市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经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补助标准等要求,具体按《实施方案》中附件3《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在报送项目前要对每个项目进行现场调研、查验,确保项目建设保时、保量、保质、保真,确保项目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四、加强投资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地方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中央补助投资实施监管。各地要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对项目进行前置信用评估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对“拿钱不办事”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对问题严重的项目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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