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
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新政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泰政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三控三提”战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矿山企业数量,提高建设用地地均 GDP产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占比和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力争通过5年努力,推动全市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发展的新格局,巩固我市节约集约模范县建设成果。

  (一)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到2020年,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8778公顷以内;到2022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3平方米以内。

  (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3%以上,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指标达标率由目前的92%提升至98%以上,大中型石材矿山比例提升至90%以上;到2022年,力争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7003亩,减少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2.18万亩以上,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由目前的16.3万元/亩提升至27.12万元/亩以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省级考核合格率达到100%。

  (三)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26.1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96.25万亩以上,建成高标准农田3.38万亩以上。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依规有序退出。

  (四)国土资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完成治理矿山15座、治理面积50公顷以上;到2022年,全市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5%以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完成治理矿山18座、治理面积65公顷以上。

  (五)国土资源综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矿产资源有效配置。坚持法治引领,不断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制度。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卫星影像、基础地理信息等科技手段,提升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充分发挥规划管控作用

  1.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完善全市规划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和自然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编制我市国土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统筹谋划国土保护、利用、开发和整治。同时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机会,配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向园区、人口向城镇、居住向社区“三集中”,促进城乡、区域、村镇融合协调发展。编制实施土地整治、采煤塌陷地复垦等专项规划,逐步形成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相配套的体系框架。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各乡镇街道)

  2.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态富裕”的总要求,各乡镇街道作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利用村土地利用规划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从土地综合整治方面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各乡镇街道)

  3.发挥规划管控引领作用。依照省、泰安市出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套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各项工作,严禁擅自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实时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移交违法线索。统筹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国土综合整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积极推进项目进区入园,引导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委农工办、发改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

  (二)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1.完善耕地保护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推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作为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市、乡镇街道、村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制度,确保剥离的耕作层重点用于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区土地复垦及污染土地修复、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临时用地复垦等项目实施。由乡镇街道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监督落实,明确实施主体和经费来源。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评价与更新监测,定期对全市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全面更新,加强监测评价成果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农业局、各乡镇街道)

  2.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第三方治理。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消灭“空壳村”,通过迁村并点,构建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居住向社区、镇区集中,坚持土地整治与乡村振兴等工作相结合,发挥“土地整治+ ”的综合效应。整合涉地涉农资金和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委农工办、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3.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保障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后保量保质补充到位。根据省、泰安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耕地开垦费差别化收缴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为主体,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灾毁耕地复垦及奖励等土地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农业局、各乡镇街道)

  (三)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使用强度。依据国家、省产业目录,落实鼓励、限制、禁止类供地政策,积极探索节地技术和模式,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强化城市、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在用地绩效考核与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应用。原则上我市新增建设项目一律使用存量挖潜指标。市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每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每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28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规定,投入产出不达标的由市政府收回土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税务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2.创新产业用地供应监管政策。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行租赁或多种年限的弹性供地制度,在最高出让年限内对项目单位实行多种出让年限供地或实行租赁制;支持土地复合利用和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在各类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为资金不足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提供生产场所,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完善合同约束管理和用地退出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出让合同管理。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共同监管责任,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制度,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便民服务局、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3.推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国有土地进行清查,将宗地的位置、面积、现状、权属、形成原因等信息,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建立工作台账。对不同类型、不同形成原因产生的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施治原则,加快盘活利用。强化批后监管,要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符合批而未供调整利用要求的,由市政府安排对口项目进行调整利用;非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强土地抵押质押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其他类项目非因政府原因已建面积占规划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承诺投资额25%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抵押手续,金融部门不予办理授信、贷款业务。将合同履约和闲置土地认定处理情况在门户网站和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强化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多部门联合审批、监管,力争全市五年供地率在2020年达到70%以上,在2022年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便民服务局、金融办、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银监办、人行新泰市支行、各乡镇街道)

  4.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结合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我市时空信息云平台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按照城中村、旧厂区、棚户区等分类制定实施方案,依据国家、省出台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支持政策,按照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5.有序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结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治规划,确定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范围,补充开展权属调查,依据调查成果,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项目数据库和定期更新机制。编制县域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利用,压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规范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规划局、各乡镇街道)

  6.探索推进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加强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我市空间布局,提升我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支持地下交通、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地下商业服务业等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人防办、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

  (四)打造绿色矿山发展新格局

  1.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推进矿山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煤炭局)

  2.制定实施新泰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规定,加快推动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力度,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煤炭局)

  3.落实省和泰安市绿色矿山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用地保障、财税支持、绿色金融、资源优先配置等扶持政策。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基金,提供增信服务和资金支持。新建矿山将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相关条件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金融办、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煤炭局)

  4.推动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定期监测开发利用现状。引导矿产品精深加工,推进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拉长矿业产业链,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全面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通过示范点建设,总结推广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煤炭局)

  (五)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1.统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市财政局要统筹利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健全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责任,探索推广治理新技术新模式,实现荒地变良田、废物变资源、废矿变生态旅游观光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煤炭局、经信局、各乡镇街道)

  2.推进生态恢复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新泰模式。(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环保局、市委农工办、新闻中心、水利局、河道局、林业局、规划局、园林局、各乡镇街道)

  3.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内一律不再新设矿业权。凡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新建露天开采矿山一律不再审批,生产矿山一律不再延续。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依法逐步退出,停止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分类处置现有矿业权,限期有序退出。(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4.推进地热和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资源开发利用。科学编制全市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全面开展浅层地温能公益性调查评价,科学设置地热资源矿业权,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局、水利局)

  (六)实施改革创新工程

  1.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模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做好监管与执法的有机衔接。(责任单位:市编办、便民服务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

  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农经办、规划局、便民服务局)

  3.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网上交易和竞争性出让制度,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加强出让交易监管,建立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矿业权出让信息分析监测系统。根据国家和省对矿业权出让基准地价制度和矿产资源税费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加强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依据相关政策统筹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资源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税务局、财政局、便民服务局)

  4.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推进实施全省“321”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程,即绿色勘查与深部探测、绿色开采利用、绿色土地工程,清洁能源、清洁地质环境工程,智慧国土工程。(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科技局)

  (七)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效能

  1.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国土空间数据资源体系,建成国土空间基础信息云管理与服务平台,完善国土资源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服务机制,为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监管及后续审计等提供基础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电子政务办)

  2.加强工业用地绩效管理。开展全市工业用地调查,摸清工业企业用地、税收、环保、用工等情况,构建工业用地数据库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市工业用地绩效管理平台,实现对工业用地的全方位动态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税务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人社局、统计局)

  3.全面推进科技管矿。以矿山企业为基本单位,构建互联互通的监管信息系统,实施重要矿种“三率”指标监督管理,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效能。建设数字化矿山,实时远程监控矿山开采活动情况,实现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管,有效防止矿山企业越界开采、采富弃贫、浪费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煤炭局)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 国土资源工程项目以及国土资源中介服务、国土资源政务诚信等内容的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国土局、便民服务局)

  (八)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

  依据省和泰安市的文件要求,加强我市国土资源部门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为民服务能力。依据省和泰安市制定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将用地监管、纠纷调处、地籍调查、矿山巡查、地灾防治等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网格细化到村庄、企业,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队伍建设,明确干部队伍建设目标。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制定干部队伍中长期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查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沟通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和创建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全面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将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有关项目建设和政策落实等方面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多种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创建工作。

  (三)强化督查评价。市国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国土资源重大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建立创建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做法和经验,引导社会各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新泰市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新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