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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4.02.20
文 号
法释[2014]2号
施行日期
2014.02.20
效力等级
司法解释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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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
《规定(一)》
)第
三条
中的“第
七十五条
”修改为“第
七十四条
”。
二、
《规定(一)》
第
四条
中的“第
一百五十二条
”修改为“第
一百五十一条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
《规定(二)》
)第
一条
第一款中的“第
一百八十三条
”修改为“第
一百八十二条
”。
四、
《规定(二)》
第
二条
、第
七条
第一款中的“第
一百八十四条
”修改为“第
一百八十三条
”。
五、
《规定(二)》
第
十一条
中的“第
一百八十六条
”修改为“第
一百八十五条
”。
六、
《规定(二)》
第
二十二条
第一款中的“第
八十一条
”修改为“第
八十条
”。
七、
《规定(二)》
第
二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
一百五十二条
”修改为“第
一百五十一条
”。
八、
删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
《规定(三)》
)第
十二条
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
《规定(三)》
第
十三条
第四款中的“第
一百四十八条
”修改为“第
一百四十七条
”。
十、
删去
《规定(三)》
第
十五条
。
十一、
《规定(三)》
第
二十四条
改为第
二十三条
。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
对
《规定(三)》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
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
《规定(二)》
《规定(三)》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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