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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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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函


  
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20号


  
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红自然资发〔2019〕352号)、《关于申请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宁远矿发〔2019〕0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9)12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函》批准产能置换方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用地符合《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和选址。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拟占用土地面积8.8146公顷,其中农用地 0.0033公顷,未利用地 8.8113公顷,全部为国有土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五、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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