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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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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赣司审行字〔2019〕32号


  
万贤贤、舒瑶瑶、陈阴:


  你们提出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申请并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管机关为南昌县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江西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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