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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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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安监管〔2017〕351号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金融局,各有关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年12月15日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建立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商业责任保险控制风险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的机制,不断探索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基本原则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赢。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从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和引导,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协调,引导和鼓励企业投保。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市场化运营,通过服务保障等措施建立事故预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引导企业自愿投保。




  (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前期预防。保险公司将工作重点由事后救援和理赔转向事前预防,通过事前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专家指导、教育培训等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实施范围




  (一)实施行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特种设备使用、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先行先试,试点结束后,再逐步向其他涉及城市安全运行的行业领域有序推进,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二)员工参保范围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或者需要经常出入工作场所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推行和保障范围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承保形式




  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共保体”承保形式,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金融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4家在江门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成立“共保体”,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 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在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共保体的责任份额由全体入选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共保体”的各承保机构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服务能力和信誉度;




  2.服务网点分布;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拥有专门从事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技术资质情况;




  5.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工作情况;




  6.保险公司的赔款准备金充足率;




  7.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和拒赔情况。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




  (一)责任保险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伤残、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承保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包括以下范围:




  1.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被保险人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事故鉴定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可能引发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




  承保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以上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二)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及浮动




  1.费率标准: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分类分级”标准设定指导费率上限标准,具体参照广东保监局组织会同省安全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设定的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基础费率进行评估,并结合评估和市场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2.费率浮动: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调节作用,激励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费率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示范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三)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江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责任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五)责任保险服务




  1.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承保机构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用于开展以下保险服务:




  (1)培训宣传。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时限、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安全检查。每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借助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力量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提供安全生产相关评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江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




  (3)风险预警。建立风险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赔案数据,制作风险分析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提出事故风险预警信息。




  (4)应急救援。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搭建事故应急救援沟通协作平台,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快速、有序地组织开展救援。




  (5)信息报告。承保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市安全监管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优化和改进保险产品的建议。




  承保机构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要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在保险合同期内要对被保险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状况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并约定整改期限并实施闭环管理。




  2.承保机构应及时将确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向指定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承保机构以及参保企业要通过江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数据及信息。承保机构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效果等要素通过图片、文字等可记录的形式保存上传,供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查询、评价。




  4.承保机构要建立区域性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体系,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多方参与的事故防控、事故处理机制,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和伤亡人员紧急医疗费用垫付机制,提高赔付效率,保障公平公正,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5.承保机构要诚实守信,综合整体安全生产工作考虑,坚持“能合并则合并,能统一则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节约高效地设计符合市场需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严禁重复、分解、巧立名目设计保险内容和乱收费。




  七、保障措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




  (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承保机构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三)有关部门和社会信用系统应将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结合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落到实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为保险公司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二)加强监督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金融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定期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督导,对承保机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措施、进度和各保险机构承保和服务质量情况。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金融局、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机构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各有关部门、保险机构要大力开展培训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保险机构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基层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和推行业务培训。




  本方案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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