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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省道S213川井至团结渠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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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省道S213川井至团结渠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内水保〔2018〕57号


  
乌拉特后旗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省道S213川井至团结渠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的请示》(乌后交发〔2018〕3号)收悉。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省道S213川井至团结渠段公路位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境内,包括主线与连接线。主线线路全长184.523公里(乌拉特中旗53.937公里、乌拉特后旗130.586公里),其中利用旧路线位176.223公里,优选新线位8.3公里;设连接线两条,总长3.58公里。工程总占地面积760.95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027.44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15.54亿元。计划于2019年5月施工准备,2021年5月完工,总工期25个月。该段公路为《内蒙古自治区省道网规划(2013年—2030年)》中省道S213川井-临河的一段。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31.00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土场选址。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土场设计。要复核弃土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护措施,确保弃土场安全稳定。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293.62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土(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土场外新设弃土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土场弃土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土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报送《省道S213川井至团结渠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保技【2018】10号(略)

  
二○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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