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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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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旅〔2018〕13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继续鼓励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扶持本地旅行社做强做大,繁荣我市旅游经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8日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扶持本地旅行社做强做大,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对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组织游客在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的旅行社给予扶持奖励。




  从2018年至2022年共五年,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设以下四个奖项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进行扶持奖励:




  (一)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总量奖;




  (二)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增量奖;




  (三)开拓“汕头游”市场宣传推广奖;




  (四)旅行社发展创新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旅行社是指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旅行社条例》有关要求,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外地旅行社不受上述注册地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是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游览汕头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汕头市酒店(“一日游”可不含住宿)、餐馆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本市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的考核内容为接待入境游客、国内游客、“一日游”游客,计分方法:




  (一)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每1人次计3分;




  (二)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每1人次计2分;




  (三)旅行社接待“一日游”游客每1人次计1分。




  以上三项数据分别进行单项统计后汇总考核,同一旅行团在本市旅游有两家(含两家)以上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次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外地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的考核内容为:输送来汕旅游的游客人次。




  代办订房服务和订票服务不在此列。数据统计为年度统计,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考核结果,对组织“汕头游”客源达到8000分及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得分由高到低取前六名分三档给予“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总量奖”,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二名,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2万元。




  外地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汕旅游达到2万人次及以上,并在外地旅行社组织“汕头游”审核数据排名第一的,给予“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总量奖”,奖励金额6万元。




  第七条  对申请“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增量奖”的旅行社,须在我市经营期超过2年,且上一年度在汕头市旅游统计网上统计接待游客总人数不得低于当年全市每家旅行社网上统计接待游客平均人数的一半。根据两个年度审核数据计算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年度增量,年度增量达到4000分及以上,得分由高到低取前六名分三档给予“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增量奖”,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二名,各奖励4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2万元。




  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给予奖励,其空出的奖项由排名其后的旅行社递补。




  第八条  本市旅行社配合市政府有关大型活动,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有创意的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境内外),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市旅游局初审后提出“开拓‘汕头游’市场宣传推广奖”获奖名单,每年度奖励名额不超过3个,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本市旅行社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旅行社发展创新奖”:




  (一)获得国家旅游局授予“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在获得称号的次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升级为“出境游组团社”或获得特许经营台湾游资格的,在升级或获得资格的次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各奖项按有关内容进行考核,没有达到条件的,当年度奖项可以空置。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总额,如各奖项奖金总额超过当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则按比例相应调减各奖项金额。




  第十一条  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于每年年度业务统计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3月中下旬为旅行社申报期,市旅游局对旅行社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每年4月底前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审核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于收齐资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在汕头旅游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市旅游局联合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旅行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总量奖”、“开拓‘汕头游’招徕游客增量奖”的旅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增加提交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国内游、“一日游”游客人次有效凭证:




  1.本市旅行社申报年度统计报表(汕头市旅游统计网“旅统基2表”、“旅统基4-2表”);




  2.团队接待计划或合同、协议、报价确认书;




  3.团队行程表;




  4.住宿饭店结算凭证或发票;




  5.用餐凭证或发票;




  6.景区门票或凭据;




  7.其它可以证明的有效凭证。




  (四)申请“开拓‘汕头游’市场宣传推广奖”的旅行社应增加提交开拓外地(包括境外)客源的主要情况总结及相关照片、资料等有效凭证。




  (五)申请“旅行社发展创新奖”的旅行社根据申报内容增加提交下列对应的材料:




  1.旅行社获得国家旅游局授予“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有效凭证;




  2.旅行社晋升为“出境游组团社”或获得特许经营台湾游资格的有效凭证(国家旅游局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旅行社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项,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资金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该年度奖励考核。




  (一)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或存在重大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的;




  (二)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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