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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郑江等6人律师执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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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郑江等6人律师执业的决定


  
湘司许〔2020〕43号


  
郑江等6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永州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6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共6名)


    永州市


  公职律师(2名):

  郑 江 新田县公安局

  禹楚丹 中共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司律师(1名):

  周旭晶 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分行

  专职律师(1名):

  魏绍辉 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2名):

  周耀军 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

  张松林 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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