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同意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宁环审固体函〔2019〕49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求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2019〕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环评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核准使用煤焦油为原料、规模150000吨/年。该公司接收“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产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利用环节豁免要求。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针对该公司豁免事项以《关于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宁环土壤函〔2017〕831号)进行了批复。利用规模150000吨/年,具备10000吨煤焦油(HW11,252-014-11)的利用能力。

    鉴此,同意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将产生的煤焦油(HW11,252-014-11) 100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2日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