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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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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7号


  
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闽市监函〔2020〕70号)收悉。根据执收期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的收支情况,并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际,经研究,现就重新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检验单位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按照《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9〕9号)中的有关规定,规范计费和收费。

  二、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

  四、本函自2020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申报。《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液化气钢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费5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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